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基本程序》的通知
重国税发[1997]283号颁布时间:1997-08-25
1997年8月25日 重国税发[1997]283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使普通发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以适应我市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需要,
特制定我市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基本程序,现印发给你们,希全市各级国家税务机
关,发票印制厂及纳税人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基本程序
1997年8月25日
为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一、税务机关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或市物价局核定的发票管理费标准,市局将根据不同时
期,不同成本,统一确定普通发票发售价格,原则上一年定一次,平时一般不作变更,
如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的,由市局统一调整,各区、市、县局及直属单位按市局核定
价格发售发票。
(二)各区、市、县局、直属单位所需发票,一律按季前报送的季度计划发给,
季度计划不足部分,必须提前一个月增补计划。
(三)领少量发票的,在市局库房领取成批量发票由市局通知发票印制厂直送有
关区市县局。
(四)各区、市、县局、直属单位领运发票,应使用封闭式车辆,专人押运,确
保运输途中安全可靠,防止遗失发票。
(五)发票用纸、油墨、加密等由市局校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严格管理。
(六)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专人、专库、专柜保管发票及有关资料。
(七)建立健全发票领、用、存发售、销毁的各种登记帐簿,做到帐实相符,各
区、市、县局每季于季末次月20日前向市局报送实物报表。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各区、
市、县局应将按规定收取的发票工本管理费建立专门的财务帐,统一核算,做到专款
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每季的财务报表于季末次月20日前报送市局。
二、发票印制厂
(一)重庆市国税系统发票印制厂,由市局审查确定并发给准印证。未经审定的
印制厂不得印制发票。
(二)各发票印制厂必须按市国税局规定的管理制度,严格发票印制管理。
(三)各发票印制厂必须厂长负责,落实专人管理,确保发票印制质量及安全工
作。
(四)各发票印制厂必须建立专门的成品,防伪用品库房及帐簿,每月向市国税
局报送普通发票印制情况报表,监制章、荧光油墨、水印纸购、用、存情况报表。
(五)各发票印制厂必须严格按市国税局下达计划印制普通发票,不得擅自增减
印制数量。并按规定使用水印纸、荧光油墨及其它指定用纸,不得任意变动。
(六)各发票印制厂,必须加强发票印制的质量管理,严把质量关,加强质检部
门,对不合格的发票不得出厂。
每半年召开一次印制厂及有关区、市、县局,直属单位发票管理人员,参加的质
量听证会加强监督,及时反馈社会反映以提高发票印制质量。
(七)普通发票发送给各区市县局、直属单位时,印制厂必须使用市局统一的普
通发票送货单,待单位接收入签字后,将其中一联送货单附在收款发票后面,向市国
税局统一收款,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付款。
三、使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
(一)用票人必备的条件。
1.提供营业执照;
2.提供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及有关证明;
3.提供普通发票保管制度;
4.提供发票领购人的二寸彩色照片及提供普通发票领购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在符合以上条件情况下,使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填写使用发票申请书,经税务机
关批准后,发售给发票领购薄及发票登记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及重庆市税务局税发[19
94]94号文规定,在填开发票时必须使用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规
格为长5cm,宽3cm,分为三栏,上栏为“单位(人)名称”,中栏为“发票专
用章”字样,下栏为“税务登记证号”,其印模应留在申请书及发票领购薄上。
(二)根据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实际经营情况,核准购票种类,并将发票种类
缩写登在发票领购薄上,不得超核准种类购买普通发票。
(三)使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妥善保管发票领购薄、发票登记薄,不得遗失、
转借,如有遗失,必须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四)使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购回普通发票后,必须逐项登记在发票登记薄上,
对内部各部门(人)领用、交回等也必须在发票登记薄详细登记。
(五)使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无论是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均在经营地主管国
税机关购用普通发票。
(六)购买普通发票有两种形式。
1、向税务机关购买统一普通发票,凭发票领购薄购买。
2、因使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生产规模大,发票用量大或行业特殊,并且税务
机关的统一普通发票不适应其业务需要的,必须用书面申请形式向税务机关提出订购
申请并附样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订购。
(七)使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国家税务局有关人员进行的发票检查,积
极协助并提供有关资料。
(八)使用完的整本普通发票存根,发票领购薄、发票登记薄必须妥善保存五年,
超过五年的填写发票存根及作废发票销毁审批表报税务机关审批后,由税务机关指定
销毁地点监督销毁。任何使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销毁。
(九)使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每季必须将所购普通发票的购、用、存、销情况
填写发票购、用、存、销季报表,同财务报表一并送当地国税机关。
(十)使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需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的,必须经主管国
税机关审核并报市国税局审批,经审查合符要求的方可使用电子计算机开票,其所开
票据只能由市国税局统一印制,不得用计算机随意打制普通发票格式代替合法普通发
票使用。
(十一)凡发生关、停、并、转等情况的使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缴清税款,
清缴所有普通发票、发票领购薄、发票登记薄,方可办理其它手续。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