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的通知
重国税发[1997]141号颁布时间:1997-04-23
1997年4月23日 重国税发[1997]141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
7]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
精神和要求。
1.各局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税制改革以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征
收管理的情况和按总局要求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检查清理的工作方法和步骤,争
取党政领导的支持。
各局还要通过税法宣传月活动,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广泛开展税法宣传,
进一步提高纳税人如实申报,依法纳税的意识和自觉性。
2.做好内部动员工作。各局要组织征管人员学习国税发[1997]38号通
知的规定,充分认识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检查清理是加强增值税管理,巩固新
税制已取得成果的重大举措。全局干部要认真贯彻落实。
二、加大检查力度,进一步清理整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各征收单位要组织精干
力量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一次检查,以进一步整顿纳税秩序,规范纳税行为。
1.各局在检查前,要组织检查人员分析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找准检查的突破口
。
检查时不要单纯追求检查户数和检查面,要重视检查质量,做到查深查透。检查后要
及时总结检查典型案件的经验,以指导和推动面上工作。
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检查清理的重点内容。
除按国税发[1997]38号通知所到的七条内容进行清理外,还要对以下情
况进行检查。
(1)上一年度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低于1%的,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
低于2%的;
(2)近年来有偷税记录的;
(3)有出租和发包行为,但出租者和发包者未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合同资料的。
3.在检查中各局对查出的饱税额,要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
对上一年度销售额,商业企业低于180万元,工业企业低于100万元的,均取消
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规定征税。《关于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通知》
(见附件一)由各局自行印制。
一般纳税人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后,除正常月征税款和欠税要补征外,不再进
行结算。
国税发[1997]38号通知所要求报送的《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情况
统计表》和书面总结于7月20日前送达市局流转税处。
附件一:关于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通知
___________:
根据国税发[1997]38号通知和重国税发[1997]141号通知规定,
你单位已不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现通知你单位从 年 月 日起改按
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征税。
特此通知。
区、市、县国家税务局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三份,纳税人一份,局、所各一份。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
1997年3月17日 国税发[1997]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1996年以来,各地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现象(包括零税负申报、负税负
申报和低税负申报)较为普遍,对推进税制改革和组织收入都有一定影响。产生这一现
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偏松,使一
些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为维护税制的正常运行,保证税收收入,
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检查和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予
以清理,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改为小规模纳税人。现将这次检查清理工作的具体
要求明确如下:
一、此次一般纳税人资格检查的范围为1996年年应税销售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以下的一般
纳税人,重点为商业企业,村办、街办、校办工厂与福利工厂,私营和个体工业企业,
以及在1996年内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的工业企业。
关于一般纳税人是否属于低税负申报的判定标准,可由各地参照本地平均的增值
税负担水平加以确定。
1996年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按其实际经营时间的应税销售额换算成全年销售额
来确定其是否属于检查对象。
二、纳入这次检查范围的一般纳税人,在1996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以清
理,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一)从事商业经营(包括兼营)且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二)连续6个月以上零税负申报或负税负申报并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帐簿设置、会计核算方法这三个方面中,任何一方面
不符合国家税务局要求的;
(四)有偷税行为或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五)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七)多次不按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的。
经这次检查被清理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在两年之内无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
过规定标准,均不得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两年后如果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重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否则,一律不得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各地在清理一般纳税人工作中,一定要做好善后工作,如收缴增值税专用发票
等。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执
行办法,并于1997年4月底前报总局备案。
五、各地的检查清理工作应于1997年6月底前结束,7月底前将检查清理情况以及
通过检查清理所发现的增值税政策与征管方面的问题以正式文件报总局。
附件: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情况统计表(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