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重国税发[1997]84号颁布时间:1997-03-06
1997年3月6日 重国税发[1997]84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112号)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加强对福利企业、校办企业
的管理,经全市流转税工作会议讨论研究,特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健全新办民政福利企业认定制度。对1996年尚未经市局认定的新办
民政福利企业,各区市县局、直属单位不能为其申报退税。应将新办企业的两证一照
(福利证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四表一册(体检表、工资表、残疾职
工工种表、考勤表、职工花名册复印件)上报市局流转税处,市局将根据上报的材料
进行审查,对符合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文件标准的福利企业,通过
正式批复后方能纳入增值税即征即退范围。对1997年度要求新办的福利企业,市
局与区市县局汇同市民政局在颁发民政福利企业证书之前到户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
经市局在福利企业证书上加盖印章,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即将发放福利企
业证书与市国税局的资格认定结合进行,各区市县局和直属单位不再上报1997年
新办民政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材料。对于“两市一地”新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其认定
是否纳入增值税即征即退范围的权限暂由“两市一地”国家税务局确认,但须向重庆
市国家税务局报送“新办民政福利企业登记表”(见附件1)。
二、建立健全民政福利企业退税审批制度。办理民政福利企业退税时(新办民政
福利企业必须按市局批复的新办企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款所属时间申报退税),各区
市县局、直属单位应按月或按季汇总向市局请示,经市局正式批复后才能办理退库手
续,对未经请示市局办理了退税(包括退税在前,请示报批在后)的一律作擅自越权
减免税处理,除追回所退税款外,市局还将根据情况作通报批评。对于“两市一地”
在办理退税时,退税审批权限暂由“两市一地”国家税务局正式批复后方能办理退库
手续。应于每个季度终了20日内向市国税局报送“民政福利企业退税统计表”(见
附件2),以便市局全面掌握退税情况。
三、建立健全民政福利企业退税审查制度。对民政福利企业的审查除坚持年检制
度外,在每次审批退税前,对民政福利企业一次性退税额在5万以上的,市局将派员
到户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1.残比是否达到50%以上,上岗率是否达到80
%以上,有无外聘工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采取不进入工资表而在销售费用、管理
费用列支等手法虚大残疾人比例的问题;2.两证一照,四表一册是否健全规范,是
否建立了残疾人档案;3.检查是否能够准确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4.对税负偏高的民政企业重点检查是否有为他人代开专用发票,有无不按规定取得
进项专用发票等;5.检查是否有材料调拨实现的增值税混入产品销售申报退税的问
题;6.检查是否有废品销售不入帐,不反映在销售科目中的问题;7.检查退还的
增值税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对个人出资举办的股份合作制民政企业,重点审查是否将
所退税款用于分红或支付利息。
四、抓紧完成1997年校办企业年检工作。各区市县局、各直属单位应按照重
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教勤[96]15号)
文件的规定,在1997年3月底以前对辖区内的校办企业进行年度审查验证工作,
并于1997年4月15日前将《重庆市校办企业1997年度年检统计表》上报市
局(见附件5)。
五、校办企业在办理退税时,从1997年5月1日起,必须附“重庆市校办企
业证书(副本)”复印件;缴款书复印件;财务报表和新的《重庆市校办企业退税
(汇总)申批表》(见附件4)(原校办企业退税审批表停止使用),对一次性退税
额在5万元以上的,市局将派员到户审核。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的校办企业办
理退税的审批权限暂由“两市一地”的国家税务局审批,但须按季(季末后20日内)
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报送《重庆市校办企业退税统计表》(见附件3)。以便市局掌
握校办企业的退税情况。
六、民政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款的抵扣,仍然按重国税发
[1995]358号通知《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
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项的要求办理,即每一年度一律按20%的比例进行抵扣。
附件:1.新办民政福利企业登记表(略)
2.民政福利企业退税统计表(略)
3.重庆市校办企业退税统计表(略)
4.重庆市校办企业退税(汇总)审批表(略)
5.重庆市校办企业1997年度年检统计表(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1月6日 财税字[1996]112号
经研究,现对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福利企
业)和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94)
财税字第003号]规定的对福利、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的有关政策,暂继续执行到19
97年底。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和《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1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地税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要继续对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进行清理,凡
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福利企业和挂靠学校管理的假校办企业,一律不得享受有关税收优
惠政策。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