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重国税发[1997]14号颁布时间:1997-01-10
1997年1月10日 重国税发[1997]14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
税字[1996]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6年12月11日 财税字[1996]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九五”期间继续对三线调整单位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精神,
现对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三线调整企业应当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缴纳税款。
二、在1997年底以前,对列入本通知所附《三线调整企业名单》和《军队三
线企业战略转移单位名单》的企业,以1995年应缴增值税、营业税扣除先征后退
税款后的余额为基数,多征的增值税、营业税税款退还给企业,对应纳消费税的产品
征收的消费税不再退还,所退税款按财政体制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具体
退库手续,仍按(94)财税字第04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调迁企业调迁后的新地址与原地址不在同一县(市)的,如原址企业继续生
产销售并发生纳税义务,返还基数原则上留在原址企业,如原址企业不再生产销售或
虽生产销售,但其年度应缴纳的税额不足返还基数的,可由财政部驻各省专员办确定
将基数从原址企业划转到新址企业。涉及调迁企业返还基数跨省划转的,由财政部驻
相关省专员办协商办理。
四、三线脱险搬迁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
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办法。
五、返还的税款必须专项用于二线企业调整改造,不得挪作它用,也不计入企业
利润计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三线调整企业名单(略)
二、军队三线企业战略转移单位名单(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