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牧业救灾柴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重国税函[1996]223号颁布时间:1996-11-20
1996年11月20日 重国税函[1996]223号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牧业救灾柴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6]61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牧业救灾柴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10月29日 国税函[1996]612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农牧业救灾柴油征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流字[1996]37
8号)收悉,关于要求对农牧业救灾柴油免征增值税的问题,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
各种自然灾害时有发生,为了税制完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停止审批救灾物资
减免税的请示》(财税政字[1995]10号)精神,我们意见,不宜对救灾物资
免征增值税。
特此批复。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