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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棉纱棉布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2]36号颁布时间:2002-02-19

     2002年2月19日 渝国税发[2002]3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棉纱棉布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1]2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 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棉纱棉布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2001年12月11日 财税[2001]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棉纱、棉布的出口退税率由15%提高到17%。现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调整出口退税率的棉纱、棉布及其制品的范围包括目前海关税则第6类30 章、第11类52章、58章、60章至63章中的棉纱、棉布及其制品。   二、以上货物所对应的海关商品代码和出口退税率计算机文库由国家税务总局调 整后下达。   三、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名的出口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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