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1]217号颁布时间:2001-09-06
2001年9月6日 渝国税发[2001]21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
001]12l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有关
问题作如下补充: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局要严格按《通知》所列范围进行审核,不得扩大免
税范围。纳税人应将本通知规定的免税货物收入与本企业的征税货物的收入在帐务上
划分清楚,帐务上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免税政策。
二、企业享受免税的办理程序:
(一)对申请办理免征饲料生产环节增值税的企业,凭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认可的
重庆市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饲料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和重庆市饲料工业办公室的
审核意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重庆市饲料企业免税审批表》(格式附后),
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局审批,审批表(出各地自行印制)年终一次性报
批。
(二)对申请办理免征饲料流通环节增值税的企业,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
报《重庆市饲料企业免税审批表》,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审批表(由各地自
行印制)年终一次性报批。
三、为了保证饲料产品的质景,凡生产符合本通知规定免税的饲料产品总数少于
或等于5个的,一律全部送检;生产复合预混调料或配合饲料、混合调料、浓缩饲料
品种超过5个的企业,其超过部分按饲喂动物的种类和阶段分别加抽一个代表性产品
送检,且送检产品个得低于5个,未按规定送检产品和重庆市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所未
出具饲料产品检验合格报告、重庆市饲料工业办公室未加审核意见的一律不得享受免
税。
四、《通知》规定对所列饲料免征国内环节增值税,执行时间从2001年8月
1日起。对2001年1-7月的所列饲料流通环节增值税的免税按《关于延续若干增
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渝国税明电[2001]3号)执行;对2001年1-7月
所列饲料生产环节增值税的免税按《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国税发[199
9]84号)执行。
五、为了有利于税收征管,饲料生产企业要求当年享受免税的饲料产品,必须在
次年6月30日前上报审批,逾期不再办理(个别特殊情况除外),也不得享受免税。
附件:1、重庆市饲料工业办公室审核意见和饲料量监督检验报告(略)
2、重庆市饲料企业免税审批表(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12日 财税[2001]12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分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的批示,现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
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
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
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
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
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
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
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
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
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
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
合物。
二、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
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
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饲料生
产企业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2001年8月1日前免税饲料范围及豆粕的征税
问题,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