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渝国税函[2002]21号颁布时间:2002-02-01
2002年2月1日 渝国税函[2002]2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2]01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2002年1月16日 国税函[2002]16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冀国
税函[2001]3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件)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
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收购并拆解销售旧机动车,不属于78号
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范围,不得享受该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