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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2]16号颁布时间:2002-01-25

     2002年1月25日 渝国税发[2002]1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 [2002]1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      2002年1月9日 财税[200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 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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