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2]41号颁布时间:2002-03-01
2002年3月1日 渝国税发[2002]4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
蔬菜业务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6号)转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
业务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2001年4月18日 财税[200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以下文件规定的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
水产品和蔬菜业务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停止执行:
一、《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
的若干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71号]。
二、《关于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
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3l号)。
三、《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
题的通知》[(94)财预明电字第3号3]
四、《关于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增值税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
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7]108号)。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凡2000年度及以前尚未办理的税款返还
手续,应于2001年6月30日之前抓紧办理,逾期不再办理。
特此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