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进口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2]17号颁布时间:2002-01-25
2002年1月25日 渝国税发[2002]17号
重庆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进口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
通知》(财税[2001]2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进口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2001年12月28日 财税[20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
[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2001年购
买的20辆进口防汛专用车(其中JEEPV8型12辆,JEEPI6型8辆,详见附件)免
征车辆购置税,请按附件所列名单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
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
十五条的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附件:2001年进口防汛专用车计划分配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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