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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铁路货车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2]3号颁布时间:2002-01-09

     2002年1月9日 渝国税函[2002]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铁路货车修 理业务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10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铁路货车修理业              务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2001年12月29日 国税函[2001]10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 [2001]251号)中所指的“铁路系统内部单位”包括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其为铁路系统修理铁路货车业务免征增值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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