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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2]3号颁布时间:2002-01-08

     2002年1月8日 渝国税发[2002]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 [2001]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渝国税发[2001]270号 有误作废,以本文为准。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2001年4月3日 财税[200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铁路建设,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 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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