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禽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
渝国税函[2001]303号颁布时间:2001-07-16
2001年7月16日 渝国税函[2001]30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禽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1]
4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禽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
2001年6月20日 国税函[2001]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缓解我国目前禽产品出口的紧张状况,增强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支
持我国农业健康发展,现就禽产品的出口退税问题通知如下:
出口企业已经出口的禽类产品,在单证齐全、电子信息核对准确无误的情况下,
要优先办理退税。禽类产品的出口退税审批,可不受出口时间先后顺序限制,可采取
单独申报,单独审批的办法。
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落实本通知的精神,
特此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