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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8]233号颁布时间:1998-09-02

     1998年9月2日 渝国税发[1998]233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 知》(国税发[1998]122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                的通知      1998年8月11日 国税发[1998]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对一些特定货物销售行为,无论其从事者是一般纳税人还 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决定的精神,自 1998年8月1日起,下列特定货物销售行为的征收率由6%调减为4%: 一、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二、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三、销售旧货(不再划分销售者是否为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 四、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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