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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渝国税函[1998]176号颁布时间:1998-08-31

     1998年8月31日 渝国税函[1998]176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 98]390号)转发你们,请即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1998年8月29日 国税函[1998]39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8]14 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 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 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 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深圳市粤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系专门从事电梯保养、维修的专业公司。因此,对 其所取得的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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