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8]238号颁布时间:1998-09-08
1998年9月8日 渝国税发[1998]238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
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8]124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商业企业,其分支机构在1998年度内暂保留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凡1998年全年应税销售额不达180万元的,从1999
年1月1日起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
充通知
1998年8月11日 国税发[1998]12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
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下发以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
一些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1998年6月30日以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下列商业企业,1997
年度应税销售额或前三年平均年应税销售额虽然没有超过18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可不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继续按一般纳税人征税。
(一)1998年1月至1998年6月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
(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
(三)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
上述商业企业已被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可重新恢复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实行统一核算的机构,如果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而分支机构属于小规模
商业企业,该分支机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已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应划转为小
规模纳税人。
三、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前销售的货物,在划转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应视不
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购买方已作账务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发票联和
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应根据购买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
证明单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并相应冲减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售额。购买方取
得此项发票后,应换算不含税销售额,并据以计算进项税额,分别冲减采购成本和进
项税额。
(二)在购买方未作账务处理,将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的情况下,如果
属于部分销货退回或折让,应根据购买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
证明单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将红字普通发票的发票联随同购买方退回的专用发票一并
交给购买方,作为购买方冲减进项税额的凭证;并以红字普通发票的记账联作为冲减
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销售额的合法依据;如果属于全部销货退回,专用发票不再
退还给购买方,可根据购买方退回的专用发票冲减发生销货退回当期的销售额。
四、小规模商业企业在划转前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因填写错误成
为废票,需要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代其重新
开具专用发票。
小规模商业企业在划转前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已发生,但尚未开具专用发票,可
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代开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在代开专用发票的
同时,应当将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项税额全额征收入库。
上述两项按增值税适用税率代开专用发票的规定执行到1998年10月31日,
1998年年11月1日后税务机关不得按增值税运用税率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
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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