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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8]217号颁布时间:1998-08-14

     1998年8月14日 渝国税发[1998]217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8]108号)转发你们,并特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收到本通知后,应结合市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清 理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函[1998]109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995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进行认真清理核实,对虚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骗抵 增值税行为,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4]205号、市局重国税发[19 95]34号文件的规定严肃处理。   二、各地要对增值税期初存货的抵扣比例从严控制,以确保完成和超额完成“两 税”收入任务。为此,市局决定,企业申报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全年比例不得超过 15%;因有特殊情况抵扣比例超过15%的,应一律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各 代管局分别由万州开发区、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三、各地上报超比例抵扣期初存货的报批手续仍按重国税发[1995]358 号文件规定办理。   四、各地在报送1998年3季度《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表》时, 要按清理后的数据填列,并在报表上注明已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1995年 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减少数。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8年7月3日 国税发[1998]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严格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审核,加强管理,现就增值税期初存货已 征税款的抵扣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管理工 作,1998年下半年要认真组织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全面清理,严格核实基数, 严肃查处虚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骗抵增值税的行为。   二、各省级税务机关应统一掌握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进度,根据各省实际情 况,在确保完成和超额完成两税任务前提下确定抵扣办法,从严控制抵扣数额。自 1998年7月份起,企业申报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一律报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问题,仍按国税发[1994] 205号、国税发[1995]130号、国税发[1998]92号文件的有关规 定进行处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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