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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8]171号颁布时间:1998-07-22

     1998年7月22日 渝国税发[1998]171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6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重庆铁路分局所属在我市的多经企业不实行汇总缴纳,一律由企业就地申 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重铁分局所属多经企业的工资是否实行工效挂钩或实行计税工资,待我局与 有关部门研究后另定。   三、重铁分局多经处需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须报经我局审批后,所属企业方 能在税前抵扣。   四、各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摸清辖区内的户数及盈亏情况,做好税法宣传工作, 及时衔接征纳税事宜,认真做好铁路多经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执行中发现问 题应及时报告市局研究解决。   此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4月27日 国税发[1998]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继续免征企业所得 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44号)的有关规定,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免征 企业所得税期限到1997年12月31日已满,从1998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 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多经企业),按现定从1998年1月1 日起恢复缴纳企业所得税,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就地纳税,税款缴入中 央金库。   1998年对铁路运输多经企业实施就地征收管理有困难的,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可将管辖区内的铁路运输多经企业,确 定暂由铁路局、铁路分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1年,税款在铁路局、铁路分局所在地 缴入中央金库,并按照统一规定实施监管。   二、铁路运输多经企业是依法成立的法人企业,其与铁路运输企业是投资关系, 是不同的纳税单位,因此,应严格区分、界定多种经营企业与铁路运输企业的收入和 成本费用,不得违反规定转移收入,由运输企业负担的成本费用,不得从多种经营企 业的应税收入中扣除。对纳入铁路工效挂钩范围的多种经营企业,其工效挂钩指标, 应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铁路有关部门层层分解到企业,未经分解落实的,一律按统一 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   三、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的总机构需要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由总 机构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 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审批。   四、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适时做好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 摸清企业户数和盈亏情况,衔接税法宣传和征纳税事宜,逐步理顺与铁路局、铁路分 局多种经营企业管理机构的工作关系,抓紧组织收入,认真做好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 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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