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国税函[1998]157号颁布时间:1998-08-03
1998年8月3日 渝国税函[1998]157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1998]26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具体缴税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国
税发[1998]62号文和市国税局国税发[1998]171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铁道部所属企业在我市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按国家对联营企业、
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三、在我市的其他铁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按通知中的规定执行。执行中
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以便研究解决。
此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4月29日 国税函[1998]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6]224号),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有的已经到期限,
有的须加以完善,现将1998年及以后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段站)1998年继续由铁道部集
中缴纳企业所得税一年,1999年缴纳所得税办法另行规定。
二、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从1998年1月1日起,不再由铁道部集中缴纳所
得税,具体缴税办法按有关大型企业集团的规定另行明确。
三、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及所属企业1998年度仍按原办法缴纳企业
所得税。
四、铁道部所属企业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按国家对联营企业、股份
制企业所得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五、其他企业,包括中国铁路通信信号工业总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以及这
两个总公司的所属企业;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以及这两个总公
司所属的非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工业企业、物资供销企业、施工企业以及其他国有
企业兴办的多种经营国有企业,铁路局、铁路分局所属的施工企业和工附业企业,从
1998年1月1日起,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就地缴纳
企业所得税。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所属的施工企业、仍以工程局、工厂
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继续免征企业
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44号)规定,对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
从1998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缴税办法另行规定。
七、铁路系统所属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
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