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
渝国税函[1998]148号颁布时间:1998-07-23
1998年7月23日 渝国税函[1998]148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
[1998]1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以下贯彻意见,请
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办法适用所有经重庆市国税机关认定(包括暂定)的一般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的年审工作由区县(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区县(市)国家税务
局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和主管税务机关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并作出年审结论。一般
纳税人年审于每年6月底前结束。
三、年审的程序
(一)一般纳税人应在每年3月份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年审表》(格式见附件4),除按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报送资料外,并附下列资料供主
管税务机关查验: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报表》;
3.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年审的主要内容,补充如下:
1.能否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2.未发现纳税情况异常;
3.专用发票保管、使用是否合符有关规定。
(三)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及有关证件、资料后,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及有关规定,在30日内进行审核。
对经初步审查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签署初审意见后报送区县(市)国家税务
局进行审批。
四、对经年审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由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在已颁发的
《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格式见附件2)及发票领购簿上加贴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
标识;对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要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对个别经区县(市)局
批准经过整改能够达到标准的,应下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限期整改通知书》(格式
见附件5)。如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求的,再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如在规定的期
限内仍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
首页上加盖“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格式见附件1)。对取消一般纳税人
资格的,应区别情况处理:
(一)对于在一般纳税人标准以下的企业,应确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对于在一般纳税人标准以上的企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
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区县(市)国家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
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在年检截止日期后未上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及有关资料的,税
务机关发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催办通知书》(格式见附件6),限期申办年审。
逾期仍未申办年审手续的,暂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
规定处罚。
(二)在年审中隐瞒真实情况、申报资料不实的,责令其在年审规定期限内如实
申报。如仍不如实申报的(或逾期不补报的),暂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六、年审工作结束后,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应于当年6月15日前向重庆市国
家税务局上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表》(格式见附件3,由区县(市)国家
税务局自行印制)。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限期整改通知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催办通知书》由重庆市国家
税务局统一印制下发。“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印模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制
定。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
八、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
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文件规定,年审对象上一年
底应税销售额在下列限额以下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一)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180万元的;
(二)其他企业年应税销售未超过30万元的;3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
但财务核算不健全的(30万、100万均不含本数)。
九、市局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在全市恢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制
度,请各单位按本通知要求,在今年内作好准备工作。
附件:1.“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印模样式(略)
2.《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样式(略)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表(略)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略)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限期整改通知书(略)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催办通知书(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
1998年3月17日 国税函[1998]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印发,请各地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
尽快制定出具体的操作办法,把年审工作做好。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制度,加强对一
般纳税人的纳税管理,维护增值税纳税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审验(以下简称年审),是国家税务征收机关(以
下简称税务机关)按年度实施的对一般纳税人资格审验、确认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年审对象:
(一)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
十四条规定标准以下的一般纳税人。即:从事工业生产,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
以下的;以及从事商业经营,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一般纳税人。
(二)上一年度认定的临时一般纳税人。
对于上一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一般纳税人是否需要年审,由省级税务
机关确定。
第四条 年审内容:
一般纳税人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的实现情况,会计人员的配置与核算状况以及纳
税表现等。
第五条 年审对象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在下列限额以下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一)从事商业经营(包括兼营的),50万元以下;
(二)从事工业生产的,30万元以下。
第六条 年审对象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本办法第五条所列限额的,如存在下
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亦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一)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帐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等三方面中,任何一方面
不符合国家税务局要求的;
(二)有偷税行为或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三)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经税务机关日常稽查连续3个月被列入《未申报纳税人清单》或连续6个
月被列入《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的;
(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第七条 凡经年审不合格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
副本的首页右上方加盖“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附件1)。收缴增值税专
用发票及专用发票领购簿。
第八条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企业,颁发《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附
件2),并在证书及发票领购簿上加贴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
第九条 年审自每年1月开始至5月底结束,具体实施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自开始实施年审前的1个月发布通告,明确年审对象、内容及
要求等具体事项。
第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并附下
列资料供税务机关查验: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的格式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制定。
第十二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国发[1996]13号)有关规定,对一般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的,处
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接到一般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后30
日内,逐级进行审验,并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作出年审结论。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所辖区域内一般纳税人的分布状况、交通条件等客观
情况,以方便纳税人为原则,可灵活采取分片定点、按点巡回或集中办班等年审形式。
第十五条 年审工作结束后,省级税务机关应于当年7月底前填制《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年审统计表》(附件3)上报总局。
第十六条 省级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略)
附件2:(略)
附件3:(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