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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稽查办案经费补助与稽查成果挂钩试行办法的通知

渝国税函[1998]110号颁布时间:1998-06-19

     1998年6月19日 渝国税函[1998]110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稽查办案经费补助与稽查成果挂钩试行办法》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稽查办案经费补助与稽查成果挂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大稽查办案力度,提高稽查办案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 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稽查办案经费补助与稽查成果挂钩的范围为我市各级国税机关立案查处的 税务违法案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税务违法案件,须经县以上税务局批准立案。   1.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 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   2.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 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3.税务机关认为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   第三条 稽查成果的考核办法   原则上按各区市县局查处的案件总数进行综合考核,经考核,立案查处的税务违 法案件查补税款入库率达到85%以上,罚款比例达到查补税款的10%以上的,按 查补入库的税款和罚款的2%给予办案经费补助,达不到上述比例的,不予补助。   第四条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税务案件,凡是按规定上报市稽查局审理后 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被依法逮捕,判处有期徒刑、死刑、罚金和拘役的,另行单独 给予一定的办案补助经费。   第五条 税务违法案件个案材料包括立案审批表、税务稽查报告、处理决定书、税 款和罚款入库缴款凭证,作为挂钩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各级国税稽查部门要设立税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登记台帐。台帐按立案查 处的个案进行登记,每个案件要按案件名称、违章事实、处理依据、查补税款及罚款、 查处税款及罚款入库金额(应登记缴款书号码)、办理人员等内容进行登记。案件情 况的记载要实事求是,如有弄虚作假,经查实后要进行严肃处理并取消办案补助经费。   第七条 办案补助经费与稽查成果挂钩的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由市国税稽查局 负责实施,考核的时间为每半年、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税稽查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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