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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大家庭连锁有限公司等三家连销店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渝国税函[1998]18号颁布时间:1998-04-03

     1998年4月3日 渝国税函[1998]18号 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渝北区、经济开发区、 大足县、江津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国税发[1997]379号)转发《关于连锁经营 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精神,我们对重庆大家庭连锁有限公司、重庆天 友食品连锁有限公司、重庆人道美蔬菜副食连锁公司等三户企业1998年度增值税 的预征率参考上年预征率征税情况及有关计算纳税的资料进行了测算,现将该三户企 业的预征率通知给你们,重庆大家庭连锁有限公司预征率为1%、重庆天友食品连锁 有限公司预征率为1%、重庆人道美蔬菜副食连锁公司预征率为1%,请依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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