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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重国税函[1998]31号颁布时间:1998-02-20

     1998年2月20日 重国税函[1998]31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 应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24号)转发你们,对批复中 “添加剂的价值占预混料的70%以上”如何掌握。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电话答复: 饲料添加剂预混料不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对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以及预混饲 料添加剂等的价值无论占预混料价值比例的高低,应一律征收增值税。以上意见请一 并遵照执行。   凡过去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从1998年1月1日起,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               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1997年7月22日 国税函发[1997]42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理问题,我局曾于1996年11月5 日在《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 624号)中答复,同意你局的处理意见。现你局请示,对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 司生产经营的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按“饲料”免征增值税。经研究,批复如下:   从饲料添加剂预混料生产和原料构成看,它是由五种或六种添加剂加上一种或两 种载体混合而成,添加剂的价值占预混料的70%以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993 年12月25日印发的《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 1号)中“饲料”的解释范围的规定,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难以归入上述“饲料”的解 释范围,因此,不能享受规定的“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待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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