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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8]70号颁布时间:1998-04-29

     1998年4月29日 渝国税发[1998]70号 万县、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不发代管县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已经重庆市国 家税务局流转税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给合本地实际,研 究制定进一步加强对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措施和办法。 附件: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 94]155号)文件,结合我市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工作实际,为进 一步加强对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新办民政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新办民政福利企业 除按《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 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重国税发[1997]84号)文件规定进行 资格认定外,作如下补充规定:   1.凡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种经济组织以任何形式转办民政福利企业,不得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不对这类转办的民政福利 企业进行资格认定。   2.新办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的人数一般不少于10人,职工人数一般不少 于25人。   3.从1998年1月1日起,万县、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含代管县局)、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新办民政福利企业,其资格认定须将 企业的福利证书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才能纳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范围。   4.新办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起始时间,应按《重庆市国家税务 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 知〉的通知》(重国税发[1997]84号)文件规定,由市国税局、市民政局联 合会审认定合格后,从民政福利企业证书发放的次月起开始纳入增值税即征即退范围。   二、从1998年1月1日起,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按 月征季退办法执行。   三、民政福利企业退税审批权限问题。   1.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管理的民政福利企业退税,凡上年应纳税 额在10万元以(含10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市县局、各直属单位审批;上年应纳 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季上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2.万县、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代管县局办理民政福利企业退税,凡上年应纳 税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代管县局报万县、黔江开 发区国家税务局审批;上年应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由万县、黔江开发区国家税 务局按季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3.民政福利企业退税审批权限确定后,各局必须严格执行。市局将对各局民政 福利企业退税审批权限的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凡有违反分级管理审批退税的, 一经查出,将在全市通报批评。   四、对民政福利企业退税的管理   1.各局应将民政福利企业的退税情况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重庆市国家税 务局报送《重庆市民政福利企业退税统计表》(见附件),以便市局掌握全市的退税 情况。   五、要防止民政福利企业将增值税缴款书复印件用来重复申报退税。   各基层税务所要配备专人负责民政福利企业的退税管理;各局税政科要对已申报 退税的企业建立序时登记台帐;对由于各种原因造成重复退税的,一经查实,要及时 追回所退税款,还要对有意骗取重复退税的民政福利企业给予停止办理退税的处罚。   六、本办法从1998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执行。 附件:重庆市民政福利企业退税统计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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