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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8]40号颁布时间:1998-04-07

     1998年4月7日 渝国税发[1998]40号 万县、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国家 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我 局制定了《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实施办法》,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实施办法   一、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和扣 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弥补亏损的适用范围   独立进行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正确核算盈亏,并按规定向税务机 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企业和经济组织发生的年度亏损, 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弥补。   三、年度亏损的概念   企业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亏损额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 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四、弥补亏损的期限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下一纳税年度 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五年内不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减免税期间也应作为连续弥 补期计算。在纳税检查中,对盈利企业查增的所得额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五、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的亏损弥补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由行业和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 业(单位)当年发生的亏损,在汇总、合并纳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 所得额或并入了母公司的亏损额,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单位)不得用本企业 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   成员企业(单位)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仍按税收法规的规 定,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母(总)公司的亏损额, 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   六、分立、兼并、股权重组企业的亏损弥补   1.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 上的企业。其中,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的企业,为新设分立:原 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为派生分立。企业分立前尚 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的数额,按税法规定的 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2.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他企业产权,并 使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行为。其中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 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 营亏损,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 的所得弥补。   (2)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 营亏损,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向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3.企业股权重组是指企业的股东(投资者)或股东持有的股份金额或比例发生 变更,具体包括股份转让、增资扩股两种形式。企业的股权重组,属于企业股权结构 的重组,不影响企业的存续性,因此,企业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 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在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七、企业年度亏损的确认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必须在年度终了后的四十五日内,将本年度纳税申报表和 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法及有关规定,认真 审核企业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对亏损数额较大的企业或连续亏损的企业,主管税 务机关要调阅企业的帐册、凭证等有关资料或深入实地进行审核,以确保企业年度亏 损数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八、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批   企业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以本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 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必须附送《企业税前弥补 亏损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法及有关规定和企业弥补亏损台帐的有关资料 进行认真审核,并按弥补亏损额确定审批权限为:万县开发区、黔江开发区国税局5 0万元以内,各区市县国税局10万元以内,超过限额的,报市国家税局审批。未经 审批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   九、建立企业弥补亏损台帐   各区市县国税局要建立企业弥补亏损台帐。台帐的内容应包括历年亏损年度数额、 已弥补亏损数额、待弥补亏损数额及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弥补亏损等情况。建立企 业弥补亏损台帐制度是税务机关实施对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工作,保证审核质 量的重要依据和前提,因此,各区市县国税局要充分重视企业弥补亏损台帐制度的建 立和完善工作,为实现对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的规范化管理打好基础。   十、本办法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审批表(略)    2.企业弥补亏损情况表(台帐)(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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