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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8]38号颁布时间:1998-04-07

     1998年4月7日 渝国税发[1998]38号 万县、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企 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使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正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的规范化管理就是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对税务机关的税务人员 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行为进行规范,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水平。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的目的,是建立适合所得税管理特点的科学、严密 的内部工作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促进依法治税,更好地发挥企业所得税的职能作用。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实施所得税的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好各 自的职责,切实推动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全面开展。   第二章 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制度   第六条 认真贯彻所得税各项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依法办事,从严治 税”的原则。   第七条 政策文件的管理。市局、区县(市)局、所应确定专职(或兼职)企业所 得税政策文件管理人员,建立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的收发登记、传递、保管制度。凡 转发上级文件或本级发文必须以上级文件为依据,本级转发上级文件时有补充规定的, 或本级制定的企业所得税具体执行文件,应报送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八条 政策的贯彻实施。市局及各区、市、县局对上级的政策文件,必须在文到 之日起15日内转发或另行发文,将文件精神传达到下级,税务所必须在文到之日起 20日内,将文件明确的政策内容通知相关纳税户,以保证税收政策及时准确贯彻到 纳税单位,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第九条 政策的请示和解答。及时掌握和了解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 处理意见和建议。区、县(市)局在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应及 时请示市局,得到答复后再进行处理,不得擅自变通。一般问题可以口头请示,涉及 征与不征、多征或少征等重大问题要以文件形式书面请示。市局接到请示后,应在7 日内作出口头解答或以文件形式批复。市局难以解答的问题,待市局请示总局后再作 答复。市局和各区、县(市)局应建立税收政策咨询登记册、请示或咨询的政策要予 以记录,以便查考。   第十条 政策的宣传培训。通过各种方式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咨询工作, 建立起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联系服务制度。各区、县(市)局应在纳税大厅开设政策 咨询窗口,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税务机 关内部应一月组织一次政策文件学习,一年至少组织一次纳税人政策辅导培训,以保 证税收征管人员和企业办税人熟练掌握税收政策。   第十一条 政策的执法检查。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市局每年组 织一次对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或不定期的进行抽查。对变通执行税 法,擅自决定停征、不征、更改计税依据等问题,划清征纳责任界限,严格按照《税 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政策的优惠。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不得擅 自解释,随意变通和扩大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各区、县(市)局在执行企业所得 税的优惠政策时,必须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 行。   第十三条 政策调研。市局、区县(市)局应经常组织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调查研 究,针对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难点,提出建议和对策,为贯彻落实税收政策、加 强征管,提供决策服务。各区、县(市)局根据存在的问题,每年应向市局写出调查 报告。市局每年度召开一次企业所得税政策研讨会。   第三章 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要做到科学预测,按行业造册,摸清家底。   第十五条 建立所得税税源监控体系。掌握本地区的纳税户数、重点税源户数、亏 损企业户数、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等,积累和收集与所得税征收管理相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 年度税源预测。纳税人应于每年四月底前向主管税务局报送本年度财务 计划指标,主管税务局对纳税人上报的资料,按行业进行归集,了解行业的分布情况, 掌握其经济发展状况和经济增长水平,研究、分析、预测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程度, 写出税源分析、预测报告,报送市局。   第十七条 报送税源报表及税源分析报告。各区、市、县局每年应向市局报送所得 税年(季)度汇总表和税源分析报告。报表分为半年报和年报,填表时严格按照市局 统一口径填列,严格遵守规定的报送时间。纳税人变更、税源变化等原因,应在分析 报告中加以说明。   第十八条 重点税源管理。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纳入各区市县局重点 税源管理。各区市县局要按月向市局报送重点税源月报表,半年报送一次所得税税源 综合分析报告。   第四章 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是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 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第二十条 加强收入总额的管理。要监督纳税人如实反映全部收入,严格按权责发 生制原则确定本期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1.生产、经营收入。2.财产转让收入。 3.利息收入。4.租赁收入。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6.股息收入。7.其他收 入。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经济 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 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不得虚增或隐匿计税收入,对虚增或隐匿计税收入的,税务机 关应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税前扣除项目管理。纳税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规关于费用扣除 的有关规定,不得扩大扣除范围和提高扣除标准。   第二十五条 扣除项目要掌握以下原则:   (一)坚持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纳税人在纳税期间扣除的费用必须与当期取 得收入有关。   (二)坚持实际发生的原则。准予扣除的费用应是实际发生的费用。   (三)严格控制预提费用的原则。预提费用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 提取,不得扩大提取范围和数额。   第二十六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 计算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具体包括:   (1)计税工资的扣除。   (2)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扣除。   (3)利息支出的扣除。   (4)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5)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扣除。   (6)提取折旧费的扣除。   (7)无形资产摊销的扣除。   (8)各项管理费的扣除。   (9)其他项目的扣除。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国税部门要建立健全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制度。凡企业列支的各 种成本费用与税法中税前扣除的规定有抵触,一律按税法规定予以调整。   第二十八条 管理费审批管理。企业总机构向所属企业分摊或提取管理费应报经主 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在税前扣除,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具体的审 批程序应按重庆市国税局制定的管理费审批办法办理。   第二十九条 弥补亏损管理。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需要弥补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申请,填报《重庆市国税局弥补亏损审核表》。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后,应 认真审核情况,按《重庆市国税局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实施办法》办理,上级税务机关 审批后,方能批复纳税人执行。各区、县(市)局应对弥补亏损的企业建立亏损企业 台帐,实行跟踪管理,完善档案资料。   第三十条 财产损失审核管理。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需要在税前扣除的,应当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报《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表》。并按《重庆市国税 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管理实施办法》办理,经批准以后方能准予扣除。财产 损失的税前扣除申请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必须坚持依法治税、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纳税申报。纳税人(包括减免税企业,亏损企业)应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于每月(季)终了后15日内,年度终了后4 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报送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报送企业会计报表和 规定的纳税资料。   第三十三条 纳税申报表的审核。做好申报表及附属资料的审核工作,企业申报时, 税务所(或征收大厅)应认真逐项审核其申报数字的准确性、勾稽关系,对不按规定 申报,项目不全的,应让其重新申报。   第三十四条 税款缴纳。税款缴纳形式为:纳税人自行申报,自核自缴,按月(季) 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5日内汇算清缴。主管区、县(市)局应将税款 缴纳形式书面通知纳税人,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十五条 汇算清缴。加强汇算清缴的布置及落实工作。市局应及时根据总局的 要求布置汇算清缴工作,做到重点突出,措施落实,严格按规定处理汇算清缴中查出 的违纪问题。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应由企业自行清缴,各主管区、县(市)局应于纳 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完成对纳税人的汇算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核销登记之前,向当地主管 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依法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三十七条 税款的入库管理。纳税人当期纳税确有困难需要缓交税款的,应由纳 税人提出书面申请,主管区、县(市)局按程序审批执行,缓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 个月;纳税人未按税法规定期限缴(预)纳的税款,即为欠税。各区、县(市)局应 及时催缴,延期缴纳的税款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纳税人超过法定申报期限不申报纳 税的,应严格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减免税管理。凡是享受法定减免税的企业.均应经税务机关批准,未 经批准的企业一律不得自行减免。企业的减免税,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办法》的规定和市局规定的具体审批程序办理。区、县(市) 局应加强对减免税企业监督管理,除督促其按规定正确核算外,还应监督减免税款的 用途,发现不按规定用途而挪作他用的,应立即收回。   第三十九条 汇总纳税企业的管理。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企业,不得实行汇总 纳税。凡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汇总纳税的企业,其分支机构在我市的,均应由我市实 行就地监督管理。监管企业应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申报,并按我市 制定的《监管企业管理办法》办理。税务机关对监管企业进行纳税检查中查出的漏缴 税款要就地补税入库。   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检查管理   第四十条 企业所得税纳税检查是税务机关执行税收政策,严肃纳税纪律,加强纳 税监督,纠正错误,堵塞漏洞,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必要措施;是促进企业改善 经营管理,端正经营方向的重要手段;是正确处理征纳关系,加强征收管理的一个重 要环节。各级税务机关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纳税检查,对正确执行国家税收政策, 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   第四十一条 制定符合实际的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重点。纳税检查的重点一般是, 重点税源大户、长期亏损户以及纳税意识较差、财务制度不健全的企业、单位。各地 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的检查重点。每年的检查面,不得低于30%。力争每 季度都安排检查一些企业,做到均衡检查。   对企业年度中间合并、分设、终止时,要及时对企业进行清算检查。   第四十二条 纳税检查的步骤。1.在纳税检查之前,要组织学习税法规定、财务 制度和有关文件,还要对纳税人的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历次纳税检查记录等资料 进行审查、整理,并结合平时了解的情况进行研究分析,从中发现矛盾,确定检查重 点,做到有的放矢。2.纳税检查时,应当根据确定的疑点,重点查对帐册单据和凭 证。必要时,还必须深入车间、仓库等现场,找有关当事人摸清情况,多方对证和检 查,并与企业有关人员共同研究核实,然后按税法规定处理。遇到重大问题或税务机 关和企业意见不一致时,要及时向上级反映,研究处理。3.在纳税检查过程中,要 逐笔记录发现的问题,并加以整理和说明,按照税法规定对各种问题作出结论,提出 处理意见,并与企业见面。认真填列《企业所得税检查批复表》,最后,还要填列 《企业所得税纳税检查处理通知书》通知企业,及时办理补税手续。   第四十三条 科学制定检查方式。企业所得税检查要做到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 合。也可以与其它税种合并检查,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对查出的问题除补税外要督促 企业按《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调整帐务。   第四十四条 加强对所得税检查的领导和协调,通过检查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改 进工作。所得税业务主管部门要做好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安排布置工作,重大违法案 件的稽查,应以稽查部门为主,所得税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与参与。   第四十五条 有条件的单位,要充分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办公手段,提高检查效率; 有条件的地区要利用计算机进行选案和分析。在工作中努力摸索出所得税检查工作的 新方法。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征管资料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征管资料管理,必须坚持“完整、连续、实用”的原则, 采取“分类收集、集中归档”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 资料保管。由各区县(市)局的专职或兼职企业所得税主办人员管理, 建立资料专柜。主办人员应相对稳定,若工作调动或变换工作岗位,必须由主管业务 科(股)负责人监督办理资料移交手续。   第四十八条 资料收集。企业所得税征管资料按分户资料和综合资料分类收集。   1.分户资料包括:(1)企业所得税台账、减免税台帐、弥补亏损台帐、缓税 台帐;(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3)纳税人月、季、年度财务报表及 年度报表分析说明;(4)企业所得税纳税检查处理通知书;(5)延期缴纳税款申 请审批表;(6)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报告、市局批复文件;(7)弥补亏损申请报 告及批复文件;(8)税前扣除审批表;(9)汇算清缴检查批复表及检查原始资料; (10)重点企业税源月报表;(11)其他有关资料。   2.综合资料包括:(1)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文件;(2)企业所得税税源年 (季)度汇总表及分析说明;(3)年度企业所得税工作总结,(4)企业所得税管 理制度、规程;(5)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九条 资料归档。企业所得税征管资料由各区县(市)局所得税科(股)收 集或填制,按季整理归档。资料归档必须达到资料齐全、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式样 规范、装订整齐;按户和按类归档、年终装订,妥善保管、便于查阅。不得损坏、遗 失和擅自销毁。   第五十条 资料借阅。工作需要借出使用或复印资料时,应办理借阅手续,用后及 时归还。不得借阅资料长期不还或将资料遗失,保证资料的完整性。   第五十一条 资料管理检查。市局实行半年抽查、年终考核的办法,对各区市县局 的资料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好的单位和差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和批评,并限期 改正。   第八章 企业所得税考核管理   第五十二条 考核范围   包括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税源管理、税基管理、征收管理、检查管理、征管资 料管理等。   第五十三条 考核方式   (1)采用百分制评分办法。(2)分级考核,市局业务处考核各区县(市)局 业务科(股),区县(市)局业务科(股)考核税务所。(3)登记考核,对各区县 (市)局按照巾局工作布置上报的各种报表,统计表,文字材料,市局进行登记记载, 作为评分的依据之一。   第五十四条 考核内容   (一)政策管理   1.认真贯彻所得税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文到之日起15天之内)转 发市局文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措施和办法。   2.对所得税政策请示,解答符合要求并有记载。   3.加强对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在政策执行检查中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4.按规定对企业管理费、亏损弥补、财产损失办理审批手续。   5.各种工作报告,执行市局文件的具体贯彻意见按规定报市局备案。   (二)税源管理   1.建立税源监控体系,全面地掌握本地区纳税户数、行业分布、重点税源户数、 亏损户数及基本情况。   2.掌握所得税收入完成和进度情况。   3.分析税源增减变化原因。   4.按月报送重点税源月报表。   (三)税基管理   1.能正确确定企业的应税收入。   2.严格按照市局审批的管理费标准、亏损弥补、财产损失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3.严格按照税法或财务制度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执行。   (四)征收管理   1.年终汇算清缴时应纳税企业、减免税企业、亏损企业应100%进行纳税申 报。   2.领导重视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措施具体,并做好业务培训和对外宣传辅导。   3.按时准确报送税源报表及软盘,并能全面进行分析说明。   4.对监管企业实施检查,查出的漏缴税款就地补税。   (五)检查管理   1.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堵塞漏洞,改进工作。   2.对纳税检查能正确运用税收政策;检查户数达到规定比例;查补税款及时补 交入库。   (六)征管资料管理   1.归档资料齐全、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装订整齐、式样规范。   2.按综合资料和分户资料分类归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贯彻的意见。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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