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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举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国税发[1997]242号颁布时间:1997-07-14

     1997年7月14日 重国税发[1997]242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稽查工作 规程》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市及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 设置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现将《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举报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映。   市及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设置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的通告。以及公布举报电话 及邮政编码等事宜,由市局统一联系新闻单位予以公布。为便于工作联系,现将市及 各区市县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电话号码及邮编也一并印发给你们。 附件1: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举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稽 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是税务机关的一项业务工作,是税务机关发动全社 会力量进行协税护税的好形式,是税务机关直接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同税务违法行为作 斗争的有力手段,是税务机关依法保障单位和个人行使检举税务违法行为权利的重要 制度。   第三条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受理公民、机关、团体、企业、事 业单位对税务违法行为的检举,为维护正常税收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服务。   第四条 为保证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市县以上(含县)国家税务 局设置“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专门处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   各级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设在所属税务稽查分局。举报中心负责人 由稽查分局局长担任。   第五条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举报案件范围是:   (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 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案件;   (二)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 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案件。   第六条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电话举报,当面举报和信函举报。   各级国税机关要为群众举报提供便利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置举报专用信 箱及举报接待场所等。   第七条 接受举报,对电话举报的,要细心接听,认真作好记录;对当面举报的, 要热情接待,制作笔录或录音,笔录经宣读或举报者阅看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押印, 但不愿留名或者不便留名的除外;对信函举报的,要认真阅看,仔细摘记。内容不清 的,可约举报者面谈或请其补充材料。   第八条 举报案件要逐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基本情况以及举 报的主要税务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等。   第九条 对举报材料在认真审查基础上,承办人员应在接受举报后的五日内提出初 步处理意见,送稽查分局长阅批。   案情重大的案件,必须报请局长阅批。   第十条 对不属于国家税务局管辖的举报,应按问题性质和案件管辖分工,分别移 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对属于国家税务局管辖的举报,按照税务稽查管辖的规定分级办理。   应由稽查分局办理的,由稽查分局长按内部分工分别移送各业务科、组办理;   应由税务所办理的,由稽查分局长提出意见报局长审定后交税务所办理;   应由下级国家税务局办理的,由上级国家税务局向下交办,下级国家税务局接到 交办的案件后,应认真办理;   下级国家税务局接受的举报,如系案情重大、复杂的,或跨地区的,可以提请上 级国家税务局决定,按税务稽查管辖由有关国家税务局办理。   第十二条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对移送本级国家税务局各部门办理的举报案件, 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查办情况;上级国家税务局交由下级国家税务局办理的举报案件, 要进行催办,督促处理。   第十三条 接受查处举报案件的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案件,并将处理结果或 不能结案的原因及时告知本级国家税务局举报中心。下级国家税务局应及时将交办案 件的查处结果报告上级国家税务局。   第十四条 每件举报案件,除匿名或化名无法答复者外,都要将查办情况答复举报 人。答复可采用电话、书面或面谈等形式,由举报中心负责办理。   对不属于国家税务局管辖而转有关部门处理的举报,亦应按前款之规定答复举报 人。   第十五条 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个人。严禁将举报案情、举报 人姓名向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及其他与办案无关人员泄露。   对违反前款规定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使国家流失税款得以挽回的,各级国家税务局应 当根据法律规定,按举报人员贡献大小,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2:市及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                心电话、邮编   单 位    长途区号 电话       地址      邮编   市国税局    023  63512806 渝中区捍卫路59号    630013  万县市国税局  0819  8245548  万县市白岩一支路26号  634000  涪陵市国税局  0810  2231970  涪陵市建沿路56号    648000 黔江地区国税局  08299  222183  黔江县联合镇河滨路5号 648700  渝中区国税局   023  63500465 渝中区中山二路99号   630014              63528645    三楼  江北区国税局   023  67710536 江北区渝北二村48号   630020              65314059 沙坪坝区国税局   023  65315017 沙坪坝区汉渝路15号   630030 九龙坡区国税局   023  68125594 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   630050                      三村8幢 大渡口区国税局   023  68833264 大渡口区九宫庙创新村  630081              63905110  50号  南岸区国税局   023  62801388 南岸区南坪南兴路1号  630060  北碚区国税局   023  63863363 北碚区碚峡西路11号   630700  万盛区国税局  08216  275323  万盛区勤俭路73号    630800  双桥区国税局  08217  333932  双桥区双龙西路38号   630900  巴南区国税局   023  66226255 巴南区渔洞镇渔新街34号 631320              67825672 渝北区国税局   023  67821765 渝北区两路镇双风路137号631120              669542 綦江县国税局  08212  663310  綦江县古南镇新山村   631420 长寿县国税局  08213  245934  长寿县望江支路99号   631220 江津市国税局  08221  47522007 江津市几江镇前进街25号 632260              725660  合川市国税局  08222  726440  合川市南津街振兴路288号631520  永川市国税局  0814  873841  永川市玉屏路4号    632160  荣昌县国税局  08226  46733107 荣昌县昌元镇玉屏街13号 632460  铜梁县国税局  08224  632553  铜梁县巴川镇滨河西部  632560                    23号  大足县国税局  08227  43722987 大足龙岗镇综合街16号  632360  潼南县国税局  08223  554082  潼南县梓潼镇潼柏路18号 632660  璧山县国税局  08225  427405  璧山县璧城镇璧兴路2号 632760 市国税局高新分局  023  68600241 九龙坡区石桥铺科园一路 630039              68606375   5号 市国税局经济分局  023  62810081 南岸区南坪万寿路2号  630060 市国税局涉外分局  023  63508534 渝中区捍卫路59号    630013 市国税局退税分局  023  63608210 渝中区人民路薄田大厦6楼63001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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