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领购收购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国税函[1997]67号颁布时间:1997-04-10
1997年4月10日 重国税函[1997]67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对收购业专用发票的管理,现就有关收购业专用发票领购薄使用等问题
作如下通知,请依照执行。
一、纳税人有收购业务并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使用收购业专用发票的,必须办理
收购业专用发票领购薄。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收购业务的,除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外,还应办
理收购业专用发票领购簿,专门用于记载收购业专用发票的领购情况。收购业专用发
票领购簿不能用于购买其他发票,更不允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收购业专用发票领购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内页。税务机关在核发收购
业专用发票领购簿时,应在其内页“准予购票种类”栏内注明“只允许购买收购专用
发票”的字样。
四、以前文件与本文规定不相符的,以本文规定为准。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