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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重国税发[1998]49号颁布时间:1998-02-26

     1998年2月26日 重国税发[1998]49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 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6号)转知你们。对实行“免、抵、退” 税管理办法的国有生产企业,其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的税务处理问题, 请按照《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 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重国税函[1997]253号)文 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               问题的批复       1998年1月19日 国税函[1998]3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请 示》(深国税发[1997]5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提出的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国有生产企业,其出口货物未 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的税务处理问题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 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3 8号)办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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