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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重国税函[1997]207号颁布时间:1997-09-29

     1997年9月29日 重国税函[1997]207号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 函[1997]44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接文后,各单位应及时将总局文件的主要精神在各征收大厅及税务所上墙公 布,作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工作。   二、各单位上报三季度《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季报表》时,须在备注栏注 明截止三季度末1994年版专用发票结存情况。   三、在11月30日前,各单位应将1994年版专用发票预计作废情况汇总后, 书面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1997年7月31日 国税函发[1997]440号   据各地反映,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因当时受诸多 因素影响,印制质量方面的问题较多,随着库存时间的延长,目前,部分票面的防伪 标记已显示不清,防伪效果逐渐减弱,全国已发生数起伪造1994年版专用发票骗 税的案件。为尽快解决这一问题,总局决定从1998年起全国统一作废 1994年版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7年11月1日起,全国统一停止发售1994年版专用发票。   二、从1998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停止开具1994年版专用发票。   三、对纳税人取得1998年1月1日以前开具的1994年版专用发票抵扣联, 限于1998年3月底以前申报有效,逾期未申报的,按废票处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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