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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重国税发[1997]229号颁布时间:1997-06-26

     1997年6月26日 重国税发[1997]229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 明电[1997]2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可根据实际需要改为万元版、千元版和百元版。   二、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改版方法和要求仍按重国税发[1995]430号文 所转发的国税明电[1995]033号以及重国税发[19951530号文所转 发的国税明电[1995]04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改版后,在填报“收、发、存季报表”时统计在十万元版 栏内,但必须分别注明,其中:改万元、改千元、改百元的数量各为多少。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7年6月10日 国税明电[1997]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解决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库存积压问题,总局曾 以国税明电[1996]045号文件通知各地,将部分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改为小面 额专用发票在本地使用。由于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库存量较大,上述措施尚不能完全解 决库存积压问题。根据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会议的讨论情况,总局决定扩大 十万元改版票的使用范围,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改为小面额专用发票后从199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 围内使用;各地在此之前改版的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盖有“省内使用出省无效”戳 记)仍按规定在本地区范围内使用。 二、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改版方法和要求仍按我局国税明电[1995]033 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对于未改版的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继续按规定使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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