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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期初存货抵扣的通知

重国税函[1997]184号颁布时间:1997-08-29

     1997年8月29日 重国税函[1997]184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鉴于目前各单位在给市局填报的《重庆市民政福利企业退税申报汇总表》上,一 般都未填列期初存货抵扣税额的情况,经研究决定,凡有期初存货的民政企业必须按 规定比例按月抵扣,不按月抵扣的不再办理退税,凡没有或已抵扣完期初存货税款的 民政企业,必须在汇总申报表中期初存货抵扣栏内注明“无期初存货”或“已抵扣完” 等,此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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