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0]145号颁布时间:2000-10-25

     2000年10月25日 渝国税发[2000]14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 9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实行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应单独核算销售额,按照免税货物的销售额占该 企业全部货物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免税金额。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以及国税函发[1995]288号的有关规定,对免 税货物的进项税额作进项转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销售免税货物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9月28日 财税[2000]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3号)下发 以后,许多地方询问对校办企业为本校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免税政策如何执行,经研究, 现通知如下:   一、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经严格审核确认 后,免征增值税。   二、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 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征营业税。   三、享受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标准,继续按照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 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