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0]142号颁布时间:2000-10-19
2000年10月19日 渝国税发[2000]14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9月21日 财税[2000]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一些地区反映的情况,现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
明确如下: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由中国证监会核批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缴纳的企
业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
通知》(国税发[1995]023号)的有关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企业
所得税,应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以前年度由地方税
务局管理的,应从2000年度起移交国家税务局管理,1999年底以前缴入地方
金库的税款,不再调库。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