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重庆市2000-2001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通知
渝经发[2000]49号颁布时间:2000-03-22
2000年3月22日 渝经发[2000]4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
资源综合利用意见》(国发[1996]36号),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保
护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促进全市资源综合利用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
税务总局印发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
重庆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印发《重庆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
法》(渝经发[1998]28号)的规定,现将重庆市开展2000-2001年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纳税人利用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
炉水渣)、其他废渣等固体废弃物生产的建材产品,其原料中掺入量不少于30%,
可申请减免增值税。
2.纳税人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规定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可
申请减免所得税。
二、申报条件
1.实行独立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能独立计算盈亏;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标准;
3.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
4.主要生产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规定的淘汰产品。
三、申报程序
重庆市2000-2001年资源综合利用申报程序,一律按《重庆市资源综合
利用认定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申报时间
重庆市2000-2001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从2000年7月1日至20
00年12月底止,逾期原则上不再办理认定手续。
五、资源综合利用证书
重庆市2000-2001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按照《重庆市资源综合利
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市审查,符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条件的,由重
庆市经委、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颁发。证书有效期为2000-2
001年。
凡未能获得重庆市2000-2001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产品、
项目),原则上不得享受减免税收的优惠。
附:重庆市2000-2001年资源综合利用申报表(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