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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8]365号颁布时间:1998-11-26

     1998年11月26日 渝地税发[1998]365号 渝中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北碚区、渝北区、万盛区、綦江县、合川县、荣昌县、 永川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 知》(国税发[1998]1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各有关区、 县(市)局应按照《通知》规定,认真办理好下放企业的交接手续。如出现问题请及 时报告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                   通知      1998年9月3日 国税发[1998]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1998]22号)精神,现对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所得税征收 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 [1995]023号)的规定,原煤炭工业部直属和直接管理的94户国有重点煤 矿,以及原随煤矿一起上收为煤矿服务的地质勘探、煤矿设计、基建施工、机械制造、 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下放地方管理(以下称煤炭企业)后,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 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从1998年8月1日起,下放煤炭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含累计欠缴 所得税),按规定就地缴入地方金库。下放煤炭企业名单按照财政部、国家煤炭工业 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财务关系下放地方管理的通知》(财经字[1998] 39号)掌握。   三、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煤炭企业下放后企业 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交接过程中,应主动加强联系,积极协作,共同作好交接工作。 附件2:煤炭下放企事业单位名单   1.南桐矿务局   2.天府矿务局   3.松藻矿务局   4.永荣矿务局   5.中梁山矿务局   6.八四五厂   7.重庆煤矿安全仪器厂   8.重庆煤炭工业公司   9.重庆煤炭工业管理局本部   10.天府矿务局(建安企业:川煤十处)   11.松藻矿务局(建安企业:川煤九处)   12.重庆煤炭建设二公司(重庆煤炭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13.重庆煤炭建设一公司(四川煤炭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14.煤炭建设第五工程处(四川煤炭建设第五工程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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