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公司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0]238号颁布时间:2000-06-22
2000年6月22日 渝国税函[2000]238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公司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0]238号)转发给你们,对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打击贩卖假烟的
办案经费支出,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公司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0年
4月10日 国税函[2000]238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