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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企业所复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9]192号颁布时间:1999-12-14

     1999年12月14日 渝国税发[1999]192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 99]1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固定资产修理费   单项固定资产修理费未超过已提取的折旧额50%、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 ,企业可不报国税机关审批,但要报区县(市)一级国税机关备案;修理费超过 已提取的折旧费50%、数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报经当地国税机 关审批,万州、黔江开发区在50万元以下的,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修理费 超过已提取的折旧50%、数额在30万元以上报经市国税局审批。修理费未超 过已提折旧50%的,据数额大小按上述规定办理。   电脑及辅助设备(辅助设备包括读卡器、打印机、UPS)不按固定资产管 理的,其租赁费扣除年限不得少于3年。   二、 银行办公楼、营业厅装修工程支出   各支行办公楼、营业厅装修数额在10万元以下可不报国税机关审批,但要 报区县(市)一级国税机关备案;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报当地国税 机关审批,万州、黔江开发区在50万元以下的,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批;超过规 定权限的报市国税局审批。   三、 呆帐准备金、宣传费、招待费由市分行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在不超 出财务制度规定的条件下,市分行必须提供分解下达给各支行的具体清单,经市 国税局审核确认后,送各区县(市)国税局执行。   四、 出售职工住房的问题   (一) 企业出售职工住房的净收入、上级别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和住房 周转金的利息收入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可作为住房周围金,纳入住房基金管 理。   (二) 住房周转金不足以交纳住房公积金的部分,企业可提出书面申请,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市国税局审批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三) 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折旧和维修费。   五、纳税申报调整问题   (一) 各支行必须就地进行纳税申报,凡是要调整的纳税项目一定要进行 纳税调整。未就地申请纳税调整的一经当地国税机关查出与申报不符的一律就地 补税。   (二) 纳入工资科目内核算的工资及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 经费各支行要按计税工资(550元)如实申报调整,不如实申报的,税务机关 检查发展后就地补税缴入国库。   (三) 储藏代办人员的工资不能作为计税工资的依据,只能在代办手续费 中列支。   六、财产损失报批问题   由于专业银行各支行没有财产损失处理的权限,支行的财产损失只能上报市 分行审批;根据这一特点有的市分行财产报损直接由市分行报送市国税局,市国 税局同意后批复市分行的执行。因此存在一个财产报损的实地审核问题,为了更 好地发履行税收的监管职能,充分发挥各区县(市)国税局的作用,从文到之日 起凡是各支行要求财产报损的,必须由各区县(市)支行填报企业财产损失税前 扣除审查表,经当地区县(市)、万州、黔江开发区一级国税机关审查确认签章 后由支行连同财产报损的有关资料上报市分行,由分行对支行上报材料进行审查 ,然后市分行将最后审核情况报送市国税局,经市国税局审核批准后才能作帐务 理,在税前扣除。   财产损失报批一般在本年度中陆续进行,不要到年度一次性办理。年度财产 损失税前扣除审查表的填报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45日以内,超过规定期限的 ,税务机关一般不予受理。   企业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各种报批手续的,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 定予以处罚。 附件:国家生产力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复中若干问题的通知(1999年9月3    日 国税发[1999]162号)(略)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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