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地税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财税(96)18号颁布时间:1996-04-15
1996年4月15日 成财税(96)18号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签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农业特产农业
税征收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补充意见通知如下:
一、对原竹征税问题。针对我市实际情况,对生产原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生产环
节8%的农业特产税,对收购原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收购环节8%的农业特产税。
二、各区(市)县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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