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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地税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财税(96)18号颁布时间:1996-04-15

     1996年4月15日 成财税(96)18号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签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农业特产农业 税征收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补充意见通知如下:   一、对原竹征税问题。针对我市实际情况,对生产原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生产环 节8%的农业特产税,对收购原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收购环节8%的农业特产税。   二、各区(市)县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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