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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税局关于1996年蚕茧征收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财税(96)9号颁布时间:1996-03-14

     1996年3月14日 川财税(96)9号   为鼓励蚕农养蚕的积极性,防止农业特产税的流失,结合我省实际,并报省人民 政府批准,我省1996年对蚕茧的农业特产税,仍按收购单位支付收购金额的50% 作为计税收入,按8%的法定税率向生产者计征,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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