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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省邮电管理局集中的农话管理费准予税前扣除的意见

川财税[1996]42号颁布时间:1996-08-07

     1996年8月7日 川财税[1996]42号   为了保障我省农话全网通信,扶持照顾民族地区以及救灾抢险维持简单通信再生 产的基本需要,经研究,同意省邮电管理局在1996年度集中所属市地邮电局农村 电话的管理费,并同意相关市、地邮电局计缴的农话管理费列入成本费用。各市(地) 邮电局提缴农村电话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具体规定如下:   一、农话管理费按当年实现业务收入计缴,核定比例:   1.德阳、内江、成都、乐山、绵阳、宜宾、万县、广元、达川、遂宁、自贡、 泸州、涪陵、南充14个市(地)邮电局按6%计缴;   2.广安、巴中、雅安3个地区邮电局按4%计缴;   3.甘孜、阿坝、凉山州邮电局,攀枝花市邮电局和黔江地区邮电局免提免缴。   二、省邮电管理局集中的农话管理费要本着加强管理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门用 于补贴三州一市(指攀枝花市)邮电局农话亏损以及救灾抢险恢复通信生产。在会计 核算上,省邮电局收到各地邮电局汇缴的农话管理费后对应冲减当年相关成本费用。   三、省邮电管理局及各地市州邮电局所属农村电话业务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条例 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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