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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总工会、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成都市工会企事业执行国家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成工字[1996]第49号颁布时间:1996-05-12

     1996年5月12日 成工字[1996]第49号   1992年以来,我市各级工会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 定》精神,发挥工会组织优势,积极兴办以第三产业为主体,以开辟多种就业渠道安 置企业富余职工和困难职工,更多更好地为职工办实事为目的工会企事业,为企业深 化改革、转换机制,安置下岗富余人员,解决困难职工家属及子女的就业问题,稳定 职工队伍;为行政事业单位强化服务职能,精简机构,分流人员,增收节支;为推进 改革、发展、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促进我市工会企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现就有 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1.对工会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 位,自开业之日起,两年之内免征所得税。   2.对工会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 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对工会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 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 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4.对工会新办的第三产业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实际营业额计算) 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5.对工会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 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 员总数60%(含60%)的,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免征所得税三年。   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含3 0%),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   6.工会企事业安置的富余人员,由上述人员原工作单位行政出具《证明书》, 报经县以上地方总工会审查确认。   7.工会企事业凡符合国家规定应享受的其它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均应同其他企 事业一样,参照执行。   以上优惠政策凡属连续的,享受优惠政策的工会企事业减免税期限应连续计算。   工会企事业的免税金额用于企业发展基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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