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邮电建设附加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成地税发(96)143号颁布时间:1996-09-09
1996年9月9日 成地税发(96)1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件》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
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
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
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对邮电
部门在办理邮电业务时所收取的邮电建设附加费,应并入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各
地应按规定,对邮电建设附加费征收营业税的情况进行清理,并加强征管,以维护税
法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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