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川新华书店集团及系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2]334号颁布时间:2002-10-23
2002年10月23日 川地税函[2002]334号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现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川省新华书店
系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发[1998]376号)中
第三条关于四川省新华书店系统购置计算机准予税前扣除的规定予以取消。从
2002年1月1日起,各地对四川新华书店集团及系统企业购置计算机应当按照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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