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流程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地税发[2001]19号颁布时间:2001-02-16
2001年2月16日 成地税发[2001]19号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票证的管理,针对目前我市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中存在的一
些薄弱环节,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经市局研究,特制定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税收票证流程及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同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依照执
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省局的补充规定。
二、按时编报税收票证领用计划,建立严格的税收票证领用登记制度。
三、提高税收票证填写质量,按时、足额报解税款,加强对税收票证的审核和检
查。
四、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落实好税收票证管理制度。
附件:税收票证流程及管理办法
一、税收票证的种类
(一)税收票证的种类有: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汇总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
税收限额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收罚款收据、当场处罚罚
款收据、印花税票、税收收入退还书等。
税收票证监制章、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和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等四种章戳也视
同税收票证进行管理。
(二)主要税收票证的适用范围、流转程序
1.税收通用缴款书
凡是由税务机关组织征收的税款、基金、费用(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出
口货物税收),及其滞纳金和罚款等各项预算收入,只要该缴款人在任何一家银行开
有结算帐户,都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缴纳各项收入。对于缴款人持现金自行直接到
各银行缴纳各项收入的,不管是否在银行开有结算存款帐户,也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
书。但缴款人持现金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各项收入时,不能使用此缴款书,应使用税
收完税证或罚款收据。
(1)在银行开有结算帐户的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转帐缴纳税款时,其缴
款书流转程序为:
①由基层税务机关或自行填开缴款书的纳税人根据纳税申报表或代扣代收税款报
告表的申报内容,填开一式六联税收通用缴款书,纳税人在各联缴款书上加盖其在开
户银行预留印鉴的单位财务专用章(表示同意承付)。
②第六联(存根联)基层税务机关留存,作征管资料备查,其余五联全部交纳税
人送其开户银行(纳税人自行填开缴款书的,将第六联送税务机关,其余五联送开户
银行)
③开户银行当即根据缴款书上的实际应缴税款,将其从纳税人的存款帐户转入
“待解预算收入”专户中,然后在缴款书各联加盖带有“收讫日期”的银行收讫章戳
(表示银行已收纳税款),并当即将第一联(收据联)退纳税人,作完税凭证;第二
联(付款凭证联)代替转帐支票由开户银行留存,作为纳税人银行存款帐户的支付凭
证;每天营业终了,开户银行根据“待报解预算收入”帐户编制收入划解报单,并自
行将缴款书第三联(收款凭证联)和第四联(加执联)与银行的划解报单附在一起划
其管辖支行,再由支行当天划转国库。第五联(报查联),直接由开户银行退送基层
税务机关(或由开户银行退纳税人,由纳税人申报税款时送基层税务机关,在城市中,
也有将第五联与第三联和第四联一起上划国库,由国库将其与第四联一起退送税务机
关),作为基层税务机关掌握各纳税人税款缴纳情况的凭据,基层税务机关并以此作
为税收会计凭证,记上解税款帐。
④国库收到各银行上划的划解报单及其缴款书第三和第四联后,第三联作为国库
的收入凭证,并据此记预算收入帐,当日根据收入帐编制预算收入日报表,次日由国
库将预算收入日报表连同缴款书第四联(回执联)退送办理税款入库业务的县级税务
机关。
⑤县级税务机关收到金库送来的预算收入日报表及缴款书回执联后,以缴款书回
执联作为税款人库凭据,将其入库税款按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分别汇总后,与预算收
入日报表的税款入库数逐项核对,核对无误后,将缴款书回执联作为税收会计凭证,
记入库税款帐。
(2)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自行持现金到银行缴纳税款的,其流转程序与
上述转帐缴纳税款时的缴款书流转程序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以现金缴纳的,缴款
书必须送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另外,缴款书第二联不再作为纳税人存款帐户的支付
凭证,而是作为指定银行的现金收入传票。
2.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
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是税务机关自收现金税款、基金、费用及其滞纳金和罚款,
以及委托代征代售单位(人)代征税款、基金、费用及其滞纳金后,向银行汇总缴款
时使用的一种专用缴款书。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等各项收入后,自行向银行汇总
缴款的,不得使用本缴款书,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
税收汇总缴款书的流转程序及功用与“税收通用缴款书”前五联的流转程序和功
用基本相同,不同的是,第一联(收据)银行收款盖章后当即退缴款单位,作基层税
务机关的税收会计凭证,由代征代售单位填开的,此联先退给代征代售单位,再由代
征代售单位向税务机关办理票款结报时,将此收据联与所汇总的税收完税证等一起交
基层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第五联(报查)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先退基层税
务机关,再由基层税务机关向县级税务机关办理票证缴销时,与相应的税收完税证等
一起随票证缴销表上报县级税务机关备查。
3.税收通用完税证
税收通用完税证是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自收现金税款、基金、费用、滞纳金
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一种通用收款凭证。此凭证只能用于收取现金,而且只能是税务
机关或代征单位收取现金税款等收入,不能用于向银行缴纳税款等各项收入,扣缴义
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等各项收入时也不得使用本凭证。
税务征收人员或代征单位根据应纳税额填开一式三联税收通用完税证,向纳税人
收取现金税款后,当即将第二联(收据)交纳税人收执,作为完税证明。第一联(存
根)和第三联(报查)由征收人员或代征单位在向税收会计办理票款结报时,交税收
会计。由征收人员和代征单位自行先将收取的税款等收入填开汇总专用缴款书缴入银
行,然后持票款结报手册,连同汇总缴款书收据及其完税证存根联、报查联向税收会
计结报票款的,结报后的完税证存根联作汇总专用缴款书收据联的附件,一起作税收
会计凭证;征收人员和代征单位直接持票款结报手册,连同税款现金及其完税证存根
联和报查联向税收会计结报票款的,结报后的完税证存根联单独作税收会计凭证。结
报后的完税证报查联,则与银行退回的相应的汇总缴款书报查联装订一起,定期随票
证缴销表上报县级税务机关票证主管部门备查。
4.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是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向纳税
人扣收税款、费用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时
不得使用此凭证,应使用税收通用完税证或定额完税证。
凡是由扣缴义务人扣收税款的,不管纳税人采用何种付款方式,均使用此凭证。
扣缴义务人扣收税款时,填开一式三联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当即将第二联(收据)
交纳税人收执,作完税凭证;第一联(存根)扣缴义务人留存,作扣收税款帐簿的记
帐凭证;第三联(报查)由扣缴义务人在向税收会计办理票款结报时,交税收会计。
扣缴义务人扣收税款后,一般都是由扣缴义务人先自行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向银行缴
纳所扣税款,然后再持票款结报手册和代扣代收税款报告表,连同通用缴款书存根联
和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报查联向税收会计结报票款;或者由扣缴义务人持票款结报手册
和代扣代收税款报告表,连同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报查联向税务机关申报扣缴税款,由
税务机关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交扣缴义务人持以向银行缴款。会计收到银行退回的通
用缴款书报查联时,再将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报查联和通用缴款书报查联附在一起作税
收会计凭证。以现金税款向税务机关结报票款的,扣缴义务人持票款结报手册和代扣
代收税款报告表,连同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报查联及现金税款向税收会计办理票款结报,
结报后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报查联单独作税收会计凭证。
二、税收票证的管理
(一)税收票证的领发
1.所级税务机关领取票证时,必须由领、发人员当面共同清点领发票证的数量
和号码,双方清点无误后,开具“票证领用单”一式两联,双方各执一联,作为登记
票证帐簿的原始凭证。
2.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向基层税务机关领取票证时,必须持
“票款结报手册”领取。领发的票证清点完毕后,领、发双方交换结报手册互为对方
登记领发票证种类、数量、字别号码及领发时间,并在手册上双方共同签章。
税收票证领发的具体要求:①专人专车领发,保证票证安全。
②认真清点,防止差错。
③控制领发数量,防止积压、丢失和浪费。基层税务机关领取的票证一般为一个
月的使用量。距离较远,交通不便或征收旺季可适当多领,但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的
使用量。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领取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要严格控制,
领用数量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用量。
④发现票证长短,应及时处理。发现因印刷质量不合格而出现的票证长短,应及
时作为废票清点登记,妥善保管,按规定要求集中上缴地(市)级税务机关或印制机
关处理。
(二)税收票证的保管
税收票证要按“一清”、“三禁”、“四专”、“六防”的要求保管。
1.“一清”,即票清离岗。票证管理人员、税务人员、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和代
售人员发生工作调动,以及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终止税款征收业务时,必须将
所经管的票证、帐簿等核算资料交接清楚,造册登记,交换双方共同签章,并经税务
机关领导审查批准,才能离岗。
2.“三禁”,即持票人员外出征收税款严禁票证离身,严禁带票回家,严禁带
票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3.“四专”,即专人保管、专库、专柜存放、专袋携带。各级税务机关的票证
保管工作由票证主管人员专门负责;基层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必须
配备票证保险专用箱柜;税务人员和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外出使用票证要有票证专用包
袋。
4.“六防”,即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防丢失。
(三)票证结报缴销
1.结报缴销时限:对自收现金税款的基层征收人员结报缴销的时限为不超过一
旬或征收金额不满1000元;代征代扣单位的结报缴销时限为不超过一个月结算。
2.结报缴销的程序
(1)自收现金税款票证的结报缴销。
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自收税款向税收会计办理票款结报有两种
形式:一种是先由税务人员和代征代售单位将征收的税款填开税收汇总缴款书缴入银
行,然后向税收会计结报缴销票证;另一种是持现金向税收会计办理凭报缴销,由税
收会计汇总向银行缴款。采用第一种结报方式的征收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
位结报时,应将已填用的自收现金税款票证存根联、、报查联及汇总缴款书收据联和
报查联(扣缴义务人还必须持代扣代收税款报告表)、票款结报单、票款结报手册和
作废、停用、损失及未填用的空白票证向发放票证的基层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办理票证
销号和票证上交手续。税收会计对结报的票证逐份清点审核,结报人和税收会计当面
清点无误后,各自登记票款结报手册,经再次核对后互相签章。
采用第二种结报方式的,结报人直接将缴销的票证、票款结报手册,连同现金税
款向税收会计办理缴销手续。税收会计重点核对现金数额是否与实际征收数额一致,
其它手续与第一种基本相同。
(2)各种非现金收款票证的结报缴销
对于应缴销的各种非现金收款票证,填用人员按规定要求和规定期限,持票款结
报手册和省级税务机关规定应该缴销的其它票证的相应联次,连同作废、停用、损失
及未填用的上述票证向税收会计办理票证销号和票证上交手续,双方当面清点无误后,
在票款结报手册登记销号并相互签章。
各种缴款书的销号,一般由会计根据国库经收处集中退回的报查联直接销号,然
后由会计定期与结报人核对已填开缴款书是否全部销号,并核查未销号的原因。
(3)印花税票的结报缴销
基层税务机关和代售单位销售印花税票,应建立印花税票销售帐簿,逐笔或逐日
登记。印花税票销售人员应按期将销售印花税票数量和销售金额汇总填制“印花税票
销售结报单”,然后持印花税票销售结报单和票款结报手册,连同作废、停用、损失
及未销售的印花税票向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办理票款结报,其结报方式与自收现金税款
的票证结报方式基本相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各银行缴款时,对于销售印花税票
征收的印花税款应单独填开税收汇总缴款书,单独入库,与使用完税证征收的印花税
款区别开来,不得相互混在一起,以利于对印花税票的销售结报进行监督。
征收人员和代征代扣单位结报缴销票证后,基层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应及时根据票
款结报手册或票证分户帐等登记税收票证分类出纳帐。并根据结报税款现金的票证填
开税收汇总缴款书,把收纳的全部现金税款于当日缴入国库经收处,当日来不及的,
于次日缴库。
填用、销售单位在结报缴销票证时,对于各种收现票证,必须连同空白票证一并
办理缴销手续,以便税收会计核对结报人是否将已填用的票证和税款全部结报缴销,
监督是否有积压、挪用税款的行为。
(四)票证装订
1.各种票证要按税收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进行装订。
2.税收汇总缴款书是根据审核无误的完税证、罚款收据等加以归类整理填制的,
因此,要与相应的完税证、罚款收据等一起归并装订,不得将汇总缴款书和完税证、
罚款收据分别装订。
3.票证装订份数本着易订、美观、整齐的原则,一般每册不超过200份。
4.每册票证必须加具封面、封底,并注明年度、月份、编号、各种税收票证的
份数和经办人的签章。
三、税收票证使用
(一)税收票证使用的基本规范
1.启用票证时,必须先检查票证印制质量,按合格票填开。
2.专票专用,先领先用,顺序填开。
3.税收票证必须分纳税人、分次填开。
4.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地方各级之间的共享收入,只填开一份票证,计税各
栏应按全额填写,不分开填列,由国库办理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各级之间的分成。
5.多联复写式票证要一次全份复写或打印,不准分次分联填写或打印。
6.填写票证时,要按照票面所列栏目逐栏认真填写。不得遗漏、省略、编造,
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晰,计算税额要准确,不得随意涂改、挖补。如出现填写错误和发
生污迹时,应全份作废,另行填开;同时对填写错误的票证,应在各联备注栏注明作
废原因和“作废”字样,全份妥善保管,严禁撕毁。
7.票证上的各种章戳,必须按照规定加盖齐全。
8.补税开票,要在备注栏注明“补税”字样和原开票字号。
9.税收通用缴款书要求“一税一票”。汇总缴款书、联网专用缴款书、税收通
用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可以一票多税,但必须在票证上按税种分行填写,以便
按税种分别汇总缴库,防止出现科目串差。
10.税务机关自收税款时,必须按顺序收款开票。未收款以前不能开票。
11.严格执行票证使用“十不准”。即:不准用缴款书收取现金;不准用完税
证代替缴款书;不准用其他凭证代替税收票证;不准用税收票证代替其他收入凭证;
不准用白条子收税;不准开票不收税(赊税);不准收税不开票;不准几本(同类)
票证同时使用;不准跳号使用;不准互相借用票证。
(二)税收票证填写要求
1.税收票证主要栏目的填写要求:
(1)填发日期:填写填开票证当天的日期。
(2)隶属关系:是指纳税人的行政、财产与国家机关主管部门的所属关系。隶
属关系一般分为: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事业单位、地区
所属企事业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县(区)属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企业单位、乡办
企业和没有主管部门的其他企业等。此栏一般只要求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外合营企业、
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纳税时填写,外资(外国)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及个人纳税不必填写。
(3)注册类型:指纳税人的登记注册类型。填写时按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最细
化类型填写。
(4)征收机关(或税务机关):填写填发票证的税务机关名称,填至的具体的
征收单位或征收部门。作为派出机构的税务所等征收单位,必须在具体征收单位名称
前冠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名称。本栏应与同一票证上加盖
的税务机关章戳中的名称一致。
(5)缴款单位(人)(或纳税人):
①代码:即缴款单位(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纳税人识别号)。税务机关汇
总缴款时,不填此栏。
②全称:填写缴款单位(人)全名,不得简写。
③开户银行:填写缴款单位(人)用于本次缴款的存款帐户所属开户银行的名称。
以现金向银行缴纳的,此栏不填。
④帐号:填写缴款单位(人)在开户银行的存款帐号。以现金向银行缴纳的,此
栏不填。
(6)预算科目:
①预算科目编码和名称:预算科目是指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分类的名称,它每年由
财政部根据税法规定和预算管理的需要制定。预算科目编码和名称按最低层级的科目
编码和名称填列,其中编码均按六位数填列。即只有款级科目没有项级科目的,按款
级科目名称填列,其编码应在款级科目编码后加“00”填列,如某饮食企业缴纳营
业税,编码栏填为“030400”,名称栏填为“一般营业税”;
②预算科目级次:预算科目级次是根据国家财政实行分级管理的要求,将预算收
入按各级政府划分归属的名称。属中央预算固定收入的填写“中央”,属地方各级预
算固定收入的,填“省级”、“市级”、“区级”等。中央与地方或地方各级共享收
入填写共享。
(7)收款国库:国库是国家金库的简称,它是办理国家预算收纳和支出业务的
专门机构。填写时应按税收收入最先到达国库的国库名称填列。
(8)税款所属时期:亦称纳税期限或计税期。是指纳税人应缴税款的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或计税期间。按月作为纳税期限或结算期限的,填列到月份;按日或按次作
为纳税期限的,填列到日;按年计征,分月、分季等分期预缴税款及年后结算税款的,
填列到月份、季度、年度;清欠或查补税款,按原来的纳税期限填列;滞纳金填列税
款滞纳的起始时间;罚款填列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汇解自收税款时,填列
税款征收的起止时间。
(9)税款限缴日期:指税款的申报缴纳期限或预缴税款期限的最后一天的日期。
(10)品目名称:指课税对象具体分类的名称,填写税法规定的征税品目(简
称税目)名称。没有规定税目的,填写计税项目或具体计征对象的名称。
(11)课税数量:填写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或应税项目的数量及其计量单位。
(12)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填写从价计征的计税金额或计征金额,从量计征
的不填此栏。
(13)税率或单位税额:填写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计征率、征收率或单位税
额。
(14)已缴或扣除额:填写资源税中准许抵扣的购进原材料所含的已纳税额,
所得税的预缴税额,个人所得税的已缴税额和在国内其他地点已纳税税额、速算扣除
数,实行分次或分期预缴定期结算的预缴税额,因各种原因先缴款后申报结算的已缴
税款,以及用前期多缴的税款抵缴本期税款的抵缴税款额。
(15)实缴金额:填写本次缴纳的实际税额。
(16)备注:填写需要在税票中注明但未设专门栏次的有关事项。
(17)金额合计(大写):一律使用中文大写填写应纳税款的合计数。数字填
完后,应将数字前面的金额单位用双横线划掉或打印“●”。
2.税收票证的特殊填写要求:
(1)税收通用缴款书
收取滞纳税金和罚款时,“品目名称”栏分别填写“加收滞纳金”、“xx违章
罚款”、“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栏分别填写“滞纳金额x滞纳天数”、“违章金额”、
“税率或单位税额”栏分别填写加收滞纳金的比例“2%”、“罚款比例或倍数”;
不按违章金额比例处以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时,只在“品目名称”栏填写“xx违章
罚款”或“没收xx违法所得”,“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和“税率或单位税额”两
栏不填;一案多罚的,应按不同的处罚性质分行填列。
(2)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
①税款征收日期:填写所附完税凭证“填发日期”的起止时间。
②税款限缴日期:填规定的报解日期。代征代售单位(人)代征代扣税款按代征
代售合同所规定的税款报解日期填例;如属逾期报解的,则填报解的当日日期。
(3)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①扣缴义务人:
代码:填写扣缴义务人的税务登记号。
全称:填写扣缴义务人全名。
②纳税项目:填写方法与税收通用完税证的“品目名称”栏相同。
四、税收票证的核算和检查
税务分局(所)的票证核算,应设立票证分类出纳帐,分票证种类设帐页,并按
领票人分户设立票款结报手册,册内再分票证种类设明细帐页。
票证填用人仅设立票款结报手册,人手一册,册内按票证种类设帐页,与税务分
局(所)的票款结报手册相对应。
(一)税收票证主要业务的核算
1.票证领发业务核算
(1)分局(所)向县级局领取票证,由分局(所)填制“票证领用单”一式两
联,经县级局审核发出票证。一联由县级局在票证分类出纳帐内按发出票证的种类分
别登记“发出数”,冲减“本局(所)结存数”;在分户分类明细帐内按分局(所)
领用票证种类分别登记“收入数”和“结存数”。一联由分局(所)在票证分类出纳
帐内按领取票证的种类登记“收入数”和“本局(所)结存数”。
(2)票证填用人向分局(所)领取票证,由票证填用人和分局(所)会计人员
各自登记票款结报手册的“领取数”和“结存数”,并相互核对签章;同时,会计人
员按票款结报手册在票证分类出纳帐内按发出票证的种类登记“发出数”,冲减“本
局(所)结存数”。
2.票证填用业务核算
(1)票证填用人向分局(所)结报填用的自收现金票证。(如税收完税证、基
金收款凭证和罚款收据等)①票证填用人和会计人员各自登记票款结报手册的“实征
税款”数和票证“填用数”,冲减“结存数”,并根据上缴票证的号码或一联式定额
完税征和印花税票的票款结报单所列的销售数办理填用票证的销号,然后相互核对签
章。②会计人员根据票款结报手册在票证分类出纳帐内按填用票证的种类分别登记
“填用数”,冲减“所属结存数”。③会计人员将填用的收现票证报查联、汇总缴款
书报查联等装订起来,定期随票证缴销表上报县级局。
(2)票证填用人向分局(所)结报非收款票证。(如税票调换证、印花税票销
售凭证等)①由票证填用人和会计人员分别登记票款结报手册各种非收款票证的“填
用数”,冲减“结存数”,并根据上缴票证的号码办理票证销号,然后相互核对签章。
②会计人员根据票款结报手册登记票证分类出纳帐各种非收款凭证的“填用数”,冲
减“所属结存数”。③会计人员将有关非收款凭证报查联定期随票证缴销表报县级局。
(3)分局(所)会计人员销号填用的各种税收缴款书。①会计人员将国库经收
处退回(或由上级主管机关退回)的缴款书报查联销号,并登记票款结报手册各种缴
款书的“填用数”,冲减“结存数”。②会计人员根据票款结报手册登记票证分类出
纳帐各种缴款书的“填用数”,冲减“所属结存数”。③会计人员与票证填用人定期
核对票款结报手册,由填用人核查未销号的缴款书。
3.票证作废业务核算
(1)填用作废票证的核算。①票证填用人向分局(所)结报填用作废票证时,
填票人和会计人员各自登记票款结报手册的票证“作废数”,冲减“结存数”,并根
据作废票证的号码办理票证销号,然后相互核对签章;同时,会计人员依据票款结报
手册登记票证分类出纳帐的票证“作废数”,冲减“所属结存数”。②分局(所)向
县级局缴销填用作废票证时,分局(所)会计根据票证分类出纳帐的“作废数”填制
“票证缴销表”,随同作废票证报县级局。
(2)票证填用人、分局(所)或县级局发现印制不合格的作废票证,应集中上
缴县级局,由县级局上缴上级税务机关。
核算期终了后,分局(所)会计办理结帐,并进行帐务平衡,按分类出纳帐各种
票证的各栏累计数和结存数编制本单位的“票证用存报表”,报上级主管机关。
(二)税收票证审核
票证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1.填用票证是否符合规定。有无用专用缴款书、通用缴款书代替完税证自收现
金税款;有无用其他收据代替税票收税;有无将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相互替代使用。
2.票证填开是否按票证号码顺序逐号填开,有无跳号使用现象;是否按规定全
份一次复写,有无分联单页填写或用钢笔、铅笔、水笔填写。
3.征收的税款是否符合税法规定,使用税率或单位税额是否正确,有无错征现
象。
4.根据课税数量、计税金额、销售收入、税率(或单位税额)、已缴税款(或
扣除额)、计算实缴税款是否正确。
5.税款的加成、减征、滞纳金、税务违章罚款的计算是否正确。
6.各品目的税款相加是否等于合计税额,大小写税额是否相符,数字填写是否
符合规范要求。
7.填票日期和缴款日期是否符合票款结报的时间规定,是否存在积压、挪用税
款现象。
8.票证项目填写有无错填、漏填、省略、涂改、挖补等情况,印章是否齐全。
9.作废票证各联是否保存完整,作废原因是否属实,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批准作
废,有无存在废票重用现象。
10.自行汇缴现金税款的汇总缴款书入库税额与所附收现票证的征收税款数额
是否一致。
11.是否执行起征点征税的有关规定。
12.是否按规定的统计口径、缴款国库、预算科目和级次填写。
13.票证专用章戳是否按规定的要求使用,有无相互替代使用现象。
(三)税收票证检查
1.税收票证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票证领发的检查。主要是:票证领发是否符合规定手续,领发登记制度是
否建立健全,是否严格执行。有无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代领;发放票证单位是否参照
领票单位上报的计划并结合实际按票证号码顺序核发;是否在“票证领用单”上填明
核发的数量、字别、起止号码;领发人是否当面逐包逐本清点;有无凭口述、白条代
替正式领据。征收人员在办理票证领发时,是否当面逐本逐份清点,是否与会计相互
交验、登记签章;代征代售单位的票证是否限量领发。
(2)票证保管的检查。主要是:票证保管是否坚持“一清”、“三禁”、“四
专”、“六防”。对已填用的票证存根联、报查联和作废、停用、损失上缴的票证是
否按规定的方法和保管期限妥为保管。
(3)票证使用的检查。主要是:票证使用是否严格执行“十不准”,特别是有
无用白条子收税和收税不开票现象。票证填写是否规范,有无不填开票日期或有意填
错开票日期情况;有无错用税率和计算错误,多征、少征税款。是否坚持专票专用、
先领先用、顺序填开,有无跳号、缺号。票证填写是否做到内容完整,填写无误,字
迹清楚,章戳齐全,全份一次复写,有无用铅笔、水笔或钢笔填写。
(4)票证结报缴销的检查。主要是:征收人员是否严格按照“限期限额”规定
及时办理票款结报;有无积压已填用税款和已收税款及挪用税款现象。征收单位和征
收人员是否及时将自收税款缴入国库经收处,有无在银行或本单位长期存放现金税款
情况。已结报的票证是否按号缴销,结存的未填用票证是否与税收会计办理空白票证
交验,相互签章。
(5)票证作废停用的检查。作废的票证填用人员是否全份保存并办理结报缴销
手续,是否存在自行销毁现象,是否对已停用票证进行集中清理、登记造册、妥善保
管并按规定上缴上级税务机关;有无废票或停用票重用现象。
(6)票证帐表的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建立票证帐簿,是否做到及时记帐,以帐
产表;帐帐、帐实、帐表是否相符。
五、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处罚
(一)税收票证丢失的处罚
1.对发生丢失税收票证的单位扣减当年的目标责任分,并对当事人及分管负责
人作相应处理。
2.丢失有价证券照价赔偿。有价证券是指票面直接印有固定金额的税收票证。
如印花税票、屠宰税完税证等。
3.丢失税收完税证、税收罚款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
基金收款凭证等的责任人,每套赔偿300元。丢失税收限额完税证和其它视同现金
管理的税收票证的责任人每套赔偿100元。
4.丢失有价证券和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除按第二、三款规定赔偿外,可
对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内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给予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
5.票证发生丢失后,丢票人应于10日内写出丢失报告,查明丢失票证的字别、
号码和数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6.丢失有价证券、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应于24小时内通知当地公安机
关和相邻地区协助查辑,同时,由当事人于10日内自费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刊
登声明作废。
(二)税收票证违规行为的处罚
(1)对虽未损失票款,但有章不循,执章不严的税务机关管票,用票人员及其
单位负责人,应分别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奖金,直到纪律处分。
(2)对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发生损失的责任人,除按规定责令其赔偿外,可以
给予罚款。其中,对代征代售单位损失票证的处罚,应按代征代售合同规定办理;对
扣缴义务人每次损失票证的处罚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
(3)对利用税收票证混库和积压、挪用、贪污税款,及不遵守《税收票证管理
办法》而造成税款损失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的经济和
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