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果农业特产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1]437号颁布时间:2001-12-28
2001年12月28日 川地税函[2001]437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我省水果市场竞争力度加大,销售价格和销售收入逐年下滑。采取有效
措施拓展水果销售渠道,对于调整农业结构、活跃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
要意义。但是,个别地方在流通领域违规设卡或搭站查验征收水果农业特产税,更有
甚者借征税为名搭车收费,严重挫伤了水果贩运户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省
水果的外销。为此,根据省政府指示精神,现就水果农业特产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务院(1994)第143号令《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
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财农税字第7号)以及省
政府(1995)第68号令颁发的《四川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水果
农业特产税应当在生产环节向生产者征收,征收方式采取查定征收(评产计征)。各
级征收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改变征税环节和纳税主体。
二、为鼓励我省水果外运外销,促进商品流通和农村经济发展,各地一律不得设
卡或搭站查验水果农业特产税缴纳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水果贩运户提供农业特
产税完税证第五联(流通联)和补交水果农业特产税。
三、应税农业特产品远销出产地(收购地)征收机关管辖范围以外的,无论产品
在省内或省外,均按《财政部关于全国统一使用“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
证明”的通知》(财农税字(95)4号)规定,只对毛茶、银耳、黑木耳、贵重食
品、水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不含天然橡胶)和牲畜产品等十种(全
国统一规定查验范围)双环节征税品目办理和查验全国统一格式的“外运证”,其他
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各地一律不得查验。
四、各地要对设卡或查验征收农业特产税情况进行清理,凡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
要立即纠正,取消所有不符合规定的税收检查站,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不得与有关部门
共同设立联合检查站。
五、各级地税机关要依法办事,按章查验,依率计征,文明征税。要本着为纳税
人服务、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的精神,及时为外销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办理“外运
证”,以促进我省农村经济发展,维护我省改革开放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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