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查获私盐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川地税函[2001]387号颁布时间:2001-12-07
2001年12月7日 川地税函[2001]387号
自贡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自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查获私盐征收资源税的请示》(自地税发[200
1]9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
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税收应当先于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
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并经请示国
家税务总局,对盐业缉私部门没收、变卖私盐取得的收入,应当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法
规定,先向纳税人追缴其应纳未纳的资源税,或依法要求盐业缉私部门扣缴纳税人应
纳未纳的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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