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四川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查获私盐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川地税函[2001]387号颁布时间:2001-12-07

     2001年12月7日 川地税函[2001]387号 自贡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自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查获私盐征收资源税的请示》(自地税发[200 1]9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 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税收应当先于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 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并经请示国 家税务总局,对盐业缉私部门没收、变卖私盐取得的收入,应当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法 规定,先向纳税人追缴其应纳未纳的资源税,或依法要求盐业缉私部门扣缴纳税人应 纳未纳的资源税。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