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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邮政局关于在省级以上旅游景点门票发票附印邮资明信片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0]086号颁布时间:2000-08-15

     2000年8月15日 川地税发[2000]086号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邮政局: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我省旅游业邮政业的快速发展,经请示 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就我省省级以上风景名胜旅游景点门票发票附印邮资明信片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我省境内省级以上风景名胜旅游景点的门票、索道、观光缆车等收费发票 凭证,原则上都可以附印邮资明信片。 二、发票附印邮资明信片为单联定额式发票,票面由三部分组成,即发票 (5.5cmX10.2cm)、邮资明信片(16.5cm X10.2cm)和 副券(3.5cmX10.2cm)。发票部分正面套印全国统一格式的地方税务发 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和发票编码使用专用防伪油墨,发票部分背面可用相同或相近 颜色覆盖,不得印制有关图案及广告内容。各用票单位应严格按照本文规定的格式 (式样附后)设计。 三、发票附印邮资明信片按下列程序申请审印: (一)用票单位应将设计票样报经邮政管理部门逐级报批并取得国家邮政局邮资 明信片印制计划后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本景点属省级以 上资格的审批文件和有关认定资料、当地物价部门对该景点各收费项目的批文、国家 邮政局的批印计划等。 (二)各级地税机关对用票单位申请及各种资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逐级报省 地税局审批。 (三)省地税局审核同意后,通知有印制发票和邮资明信片资格的印刷厂按照用 票单位提供的票样印出墨稿。 (四)印刷厂持经用票单位签字认可的墨稿交省地税局发票主管部门验审并取得 《发票准印通知书》,严格按照《发票准印通知书》上规定的名称、规格、数量、完 工时间等内容开机印刷。 (五)用票单位在校签墨稿后,应立即将该批发票印制费全部划到当地主管地税 机关。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将其划入省地税局,并凭付款凭证到省地税局办理提 票手续。   四、各级地税机关和邮政局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严格印刷范围和报批程序。 在开展印制工作中,相关单位要做到手续完备、资料齐全、责任明确,明信片部分的 法律责任由邮政部门承担。各用票单位及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保管、运输、使用规章 制度。各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督、管理和检查。已纳入本发票管理的服务项 目,用票单位一般不再向游客开具填开式发票。在本发票的审批、印刷、运输、保管 及使用过程中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发票管理 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各地执行中的问题,望及时报告省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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