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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稽查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0]074号颁布时间:2000-07-17

     2000年7月17日 川地税发[2000]074号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稽查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 行中的问题和建议,希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稽查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严肃查处地方税务稽查执法错案行为,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执法错案 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税务稽查错案(以下简称“错案”),是指税务稽查执法人员在选案、查 案、审理、执行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渉税法律、法纪、法规,以及其他原因过错,导 致国家税收损失,纳税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案件。 第三条错案责任追究对象,是指造成错案的具体行为人和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错案责任追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纠、客观公正, 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下列错案应当立案调查: (一)稽查工作中发现的; (二)案件复查中发现的; (三)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 (四)经行政复议认定的; (五)审计等监督部门发现的; (六)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 (七)举报投诉的; (八)上级机关指定调查的; (九)其他。 第六条导致错案的下列行为,应予以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已查处案件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定性处理错误的; (三)提供虚假情况或违反税收法规隐瞒事实不报的; (四)违反规定从轻或免于处理的; (五)违反规定多征、少征或不征税款的; (六)不按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七)重大过失行为; (八)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错案责任由具体行为人和直接领导承担。 第八条确因不能预见或者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执法过错的,不予追究。 第九条对被予追究错案责任的人员,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或处分: (一)责令检查; (二)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选优秀公务员资格; (三)减少或停发岗位津贴、奖金; (四)停止职务待岗或暂扣执法证件; (五)调离工作岗位或吊销执法证件; (六)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七)警告; (八)记过、记大过; (九)降级、降职、撤职、开除; (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错误行为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一)贪赃枉法、通谋作弊、玩忽职守或实施逼供的; (二)对控告、检举、揭发、申诉以及其他当事人打击报复的; (三)多次发生税务稽查错案的。 第十二条各级地税机关监审部门负责错案责任追究的受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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